2022-11-11 16
1、餐饮企业明确承诺“假一赔十”
目前社会上店家所做的“假一赔十”广告许多,特别是随着大量电商平台的普及,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买回自己的产品,许多店家单厢采取这种营销方式。而店家展开“假一赔十”的承诺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其绝不非法经营,以得到高利益收入,且承诺者通过不实承诺赢得了更多的消费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从中大获好处。如消费者在买回产品时看到了这种承诺,且买回后发现所买回的产品为假药或其他问题,能向承诺者提倡五倍索赔。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安全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安全法》第二百第六十七条,消费者因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受损害的,能向餐饮企业明确要求索赔经济损失,也能向货品和服务明确要求索赔经济损失。接到消费者索赔明确要求的生产餐饮企业,应实行首负职责制,先行理赔,不得扯皮;归属于货品和服务职责的,餐饮企业索赔后无权向货品和服务追讨;归属于餐饮企业职责的,货品和服务索赔后无权向餐饮企业追讨。生产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或是经营若非是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消费者除明确要求索赔经济损失外,还能向货品和服务或是餐饮企业明确要求支付本息五倍或是经济损失五倍的索赔金;减少索赔的数额不足一万元的,为一万元。但是,肉类的条码、说明书存有不影响肉类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的纰漏的除外。
因此,除了店家承诺外,仅对牵涉肉类安全的消费者申诉刑事案件能适用于五倍索赔。且在司法实践中,并非特别针对所有的标记不规范或已过期肉类单厢支持五倍索赔。肉类餐饮企业承担五倍本息的报复性索赔构成程序法为两个,一是销售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二是若非是不合乎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而销售,且餐饮企业只有在对所卖肉类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具有故意及过失时,消费者才能提倡报复性索赔金。消费者对于什么情况下能提倡“假一赔三”也需要展开进一步的了解,这样在申诉TNUMBERV12V4能够选取合适的方案展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餐饮企业提供货品或是服务有诈欺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明确要求减少索赔其受的经济损失,减少索赔的数额为消费者买回货品的本息或是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五倍;减少索赔的数额不足五万元的,为五万元。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明确规定。
通过对现有案例展开梳理,发现特别针对“假一赔三”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货品为假药或是产品牵涉不实宣传的行为,而高等法院主要是围绕买回者与否为真实消费者、与否存有诈欺行为以及消费者与否受实际损失这几点展开调查,最终确认与否支持消费者的五倍索赔诉求。【案例】李某时从超市购下袋装粽子一包。饮用后,李某时身体出现不适症状,腹痛伴神昏,随即前往医院就诊治疗。事后查明,李某时饮用的粽子系变质肉类。Pleyben高等法院调解,超市一次性索赔开某时医药费、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000元。
【要点】销售不合格肉类耐盐碱需索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提供货品或是服务,导致消费者或是其他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应索赔医药费、护理费、路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索赔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索赔金。导致死亡的,还应索赔丧葬费和死亡索赔金。超市销售的粽子已发生变质,显然归属于不合格肉类。李某时因误食变质的粽子而生病就医治疗,由此遭受的医药费、路费等合理经济损失,无权明确要求销售者予以索赔。在展开货品房买卖等消费行为时,购房者一般单厢提前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购房者不愿意继续买回,此时的定金一般是不能退还的,除非销售方在销售时存有“诈欺、胁迫的手段或是乘人之危,使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情形。
而依照江苏高等法院(2016)参阅案例7号,对于与否构成诈欺,并非销售时存有未告知的信息就归属于诈欺,而“应考察买受人在签订货品房买卖合同时与否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的相关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非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买受人并未因房地产开发商的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对合同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亦未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的,对其明确要求撤销货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提供的货品或是服务不合乎质量明确要求的,消费者能依照国家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是明确要求餐饮企业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即使是买回的产品已展开了使用或是过了退换期限,或是买回的产品为特价产品,消费者并不必然只能通过接受维修的方式明确要求店家展开处理。因为既然消费者所买回的产品为新品,即使其为特价产品,其依然拥有对所购产品的合理期待,且享有与否更换或是维修的权利,如果通过维修难以达到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其明确要求退换货品归属于合理的明确要求,应予以支持。以上情况特别是对于耐用品来说归属于常见的现象,譬如家具、家电等,因此消费者在买回上述产品时如果碰到产品存有质量问题,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对于肉类生产商或情节严重的销售商来说,如存有生产或销售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不仅会面临民事索赔职责,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即构成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肉类罪等,受刑事处罚。
如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国际标准肉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15”肉类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七”中,犯罪嫌疑人在生产湿米粉过程中,为使生产出的湿米粉保鲜和防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使用的肉类添加剂明矾对湿米粉展开浸泡后,销售给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各市场经销商销售,最终以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国际标准肉类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缓刑,并处罚金。也建议肉类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规范经营,不然还会面临刑事处罚。经典案例:姜某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溧阳营业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姜某买回的价格为两万余元的货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而邮政则提倡依照其与姜某签订的《服务协议》,其仅需理赔快递费用的六倍,即24×6=144元,因为依照其与姜某签订的《服务协议》:“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照实际价值索赔,最高索赔数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如该索赔国际标准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请依照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而本案中,姜某并未展开保价,一般的消费者在邮寄快递时也不会选择保价服务,因为选择保价服务会产生额外的支出。
最终高等法院认定所涉《服务协议》有关邮件丢失索赔限额条款归属于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邮政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着重审查其有无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条款与否存有无效情形、以及与否存有故意或过失,并最终判决邮政承担货品的原价索赔职责。因此消费者在碰到此类纠纷时,不一定就不能获得与货品等价的索赔,而是应该积极保留买回和快递物流信息相关证据,积极展开申诉。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如果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处理,显然不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负担,对于高等法院来说,也会导致司法刑事案件的大量积累。为了更有效便捷地获得索赔,建议消费者在知道权利受侵害后及时与店家沟通,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处理方案,也能通过拨打消费者热线“12315” 或315官方网站展开投诉;另外,特别针对网络购物的特殊性,还能明确要求平台客服介入展开调解,促进事情的尽快处理。而如果在穷尽上述方案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也能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化的发展,消费的便捷性大大提升,人们能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一键购物。而随着消费者申诉意识的提升,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申诉的支持,催生了“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职业打假人”对于提升中国消费者的申诉意识以及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高等法院对于超出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的买回行为或是不仅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买回、使用货品或是接受服务的行为的判决,存有不同的倾向。
如在 “李某与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通州次渠店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中,高等法院以其为“职业打假人”,对买回产品具有更高的专业知识以及涉案产品无法对应为已过期产品为由驳回了消费者李某的全部诉请。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40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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