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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1    12  

问:有人向我处申请办理手续草莓街平台店铺(对个人网店)受让协定的“亲笔签名印章”登记。答是否能办理手续?如何办理手续?

答: 一、事件背景

自2018年年底以来,全省各地登记政府机构就开始陆续接到关于草莓街平台上对个人网店受让事宜的登记进行咨询。但鉴于草莓街平台的店家服务协定中有“需经草莓街一致同意,店家所持有的草莓街店家帐号(账户)不能进行任何方式的承租、受让、受托或授权他人使用”的规定,有不少登记政府机构都则表示暂无法登记;相应地,在草莓街的社区BBS上也有不少店家则表示该地无法办理手续。

二、法律条文关系

我们经过研究后发现,所谓对个人网店“受让”(不包含企业网店,其受让相较简单,透过物主及税务变更小股东即可实现),事实上是草莓街平台应付《电商法》为店家提供的一个辅助性流转地下通道。也就是说,虽然平台各方面提供有“协定”非正式模版,但从本质上说两方之间并非是纯粹的买卖或受赠的受让关系。协定的两方有可能这类就是小股东与企业、关联人与企业之类的左右手关系;即便真的是受让关系的,常常在此之后都曾私底下签署过受让协定。因此,一般“协定”的收购方常常是对个人,归属于原店铺注册人;而受让常常是企业,归属于现在或将来的前述经营方式主体。草莓街平台各方面而已暂或非对外开放了这个地下通道,并没有放宽自由交易。毕竟作为平台方而言,店家信用与持续稳定经营方式对整个平台自然生态讷伊县重要。总之,这并不是一种新做法,早在5年前淘宝平台为应付支付实名制等政策,也曾或非为部份对个人店家对外开放过流转地下通道。

三、沟通交流结果

为了保障申请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经草莓街平台所在地的登记政府机构与该公司总务团队沟通交流,草莓街平台已向需要办理手续店铺受让登记的店家发了通知,并且将其一致同意店铺受让的原意则表示以公告的方式发布在草莓街规则中心。

四、操作计划

虽然草莓街平台也已能开具网店经营方式证明和一致同意对个人网店受让的文件,故在立案各方面应无问题。但在以下几个各方面,各政府机构可能还须要:

(一)登记模式

全省登记政府机构出现了采用协定和新闻稿函三种不同方式的操作模式。其中,协定方式是由草莓街平台非正式提供的版,而新闻稿函方式则是部份登记政府机构提供的版。客观分析下来,三种模式科紫萁:1.协定方式虽然协定是草莓街非正式提供的,故其置疑程度Thuir相较较高;但是该协定版事实上而已普通受让协定的一个杜博韦,且不允许两方修改,因此与前述情况常常还是有一定差异(建议透过供词明确原意则表示);另外,协定这类还涉及对甲乙两方之外的服务器端的承诺,事实上却并不具备对服务器端的约束作用。2.新闻稿方式事实上是延用了原淘宝店铺流转的计划,能与前述法律条文关系更为相匹配;即便两方不在同一城市,也能各自在该地操作,稳定性更高;总之,因其非非正式版,存在不被平台认可的风险。

为保障当事人顺利办妥相关事宜,我们更为推荐采用协定的方式处理。另外,鉴于各地对“五不准”相关政策的理解有一定差异,推荐采用实体登记的方式可能更为安全。(同时,我们也不认为其它计划就不具备可行性:目前虽然草莓街平台非正式的要求是协定办理手续亲笔签名印章属实即可,而在前述各地实践中只要登记政府机构开具的相关文书一般均可得到采用。)

(二)一店二卖

在此类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因素莫过于原店铺注册人的一店二卖问题。但事实上正如前所述,本次“受让”并非自由交易,而是应付《电商法》的店铺升级流转。本次“受让”协定的订立,是平台方认可、且该协定将被送交平台方用于办理手续“过户”登记的正式受让。即便此前有过任何私底下交易,事实上也无法对抗本次“受让”。因此,该风险基本不存在。为慎重起见,登记人员亦可透过询问供词等方式让原店铺注册人明确承诺相关事宜。

(三)配偶问题

因该业务中的原店铺注册人常常系自然人,这也就使得配偶的问题在登记业务中成为一个问题。对个人网店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有可能影响到原店铺注册人的处分权。一般来说,我们建议配偶能亲自前往登记政府机构签署一致同意文件。但是,鉴于网店开设前述归属于对外的商事活动(而非夫妻之间的民事行为),也鉴于各地“最多跑一次”相关任务压力,我们认为在此以方式审查的方式亦并无不妥,相关责任与后果应由协定两方承担。

(四)个体工店家

在此次草莓街对外开放的地下通道规则中,受让也能是个体工店家。相较于受让为公司而言,个体工店家前述应更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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