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17
近日,南都记者独家代理据介绍,因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机能存有被控侵害对个人信息的行为,微信和微博辖下的广州市腾讯计算机系统系统非常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南蒂阿县网络技术非常有限公司被分别判令广州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和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状显示,三名被告指出,微信和微博在提供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机能时,存有未明晰界定对个人化电视广告和非对个人化电视广告,预设迈入对个人化电视广告职权,设置停用有效时限等众多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对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更为重要的是,微信拟于10月29日预览个人隐私政策和相关机能,中止了停用有效时限的设置。刑事案件代理辩护律师指出,微信这一措施体现了个行路实行的法律效果,但仅仅中止三个月的时限“显然还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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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预设迈入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涉侵权行为被灭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行路”)正式实行。
个行路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通过智能化重大决策方式向对个人进行信息发送、商业网络营销,应同时提供不特别针对其对个人特征的快捷键,或者向对个人提供快捷的婉拒方式。
对个人化电视广告,可以简单理解为“特别针对用户的兴趣,精确地导入电视广告”,与“LX1地导入电视广告”相对,属于对个人化展现的一种,也是信息智能化重大决策常见的应用情景之一。
南都对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少脉去年8月对20款常用App做过评定并发布《对个人化展现安全与合规性报告》,其中仅六款App明显界定了对个人化展现和非对个人化展现内容,而所有App都预设迈入对个人化展现按键。
三起刑事案件的被告陈浩、李敏在使用微信和微博时,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他们指出,这三款App在导入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时,存有众多侵害对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先后将腾讯和网易微博判令高等法院。
三名被告指出,微信和微博未明晰界定对个人化电视广告和非对个人化电视广告,从而无法判断App是否提供了不特别针对被告特征的快捷键。三款App还预设迈入对个人化电视广告职权,而该机能的迈入没有请示被告的一致同意,且未提供一致同意的快捷键。
此外,根据个行路,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对个人信息前,应以明显方式、明晰简练的语言真实、精确、完备向对个人知会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对个人信息种类、留存时限,以及对个人行使职权前项明确规定基本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
陈浩在申请书中提及,微信的《个人隐私保护提示》既未申报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推荐机能需搜集什么样对个人信息,也未明晰知会什么样信息会被使用。即使进入腾讯对个人化电视广告管理界面,也不能明晰知晓需要搜集和使用的对个人信息。
李敏则指出,虽然《微博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提及会根据设备信息、IP地址和位置信息发送个性化电视广告,但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推荐技术是否会使用其他信息,被告的对个人信息是否会被随意使用,微博搜集使用对个人信息的方式、频率等技术规则,被告一无所知。
她还进一步提出,《微博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称会根据位置信息发送对个人化电视广告,而位置信息作为敏感对个人信息,需获得被告的单独一致同意方能获取。微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个行路中的相关明确规定。另外,微博还未按照个行路明确规定公布对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2…
设停用有效时限涉侵权,微信新版本中止
南都对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还在上述报告的评定中发现,尽管20款App的绝大多数都可停用对个人化展现机能,但通常隐藏得较深,需多次跳转才能找到。还有的App设置了“停用有效时限”——短则三个月,如微博;长则三个月,如淘宝、微信和大众点评。
而微博和微信,正是此次被灭的三款App。陈浩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微信(版本8.0.15)中,用户需依次点击“我-设置-关于微信-《个人隐私保护提示》-4.我们如何使用信息-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才能找到停用按键。
而用户点击婉拒对个人化电视广告的按键后,微博会在对个人化电视广告管理界面知会停用有效时限为三个月,到期后需再次停用。微信则会在该界面注明,婉拒对个人化电视广告将在点击停用当日的三个月后失效。
微信(8.0.15)对个人化电视广告相关页面截图
微博(11.10.2)对个人化电视广告相关页面截图
三名被告指出,个行路第四十四条赋予了对个人婉拒他人处理自己对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且该基本权利没有时限限制,被告行为侵害了被告婉拒的基本权利,且停用一定时间后无需被告一致同意再次打开该机能违反了民法典、个行路中关于处理对个人信息需要对个人一致同意的明确规定,侵害了被告的对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更为重要的是,临近个行路实行,腾讯于10月29日预览了《微信个人隐私保护提示》,在“设置-个人隐私”页面新增“对个人信息与职权”入口,菜单包括“系统职权管理”“授权管理”“对个人化电视广告管理”和“对个人信息浏览与导出”。点击“对个人化电视广告管理”,即可找到停用按键,且不再设有三个月的有效时限。
微信最新版本的对个人化电视广告管理页面
微博也于同日预览至版本11.10.2,但对个人化电视广告的停用有效时限依然显示为三个月。
“从微信预览个人隐私政策的行为上看,我们可以知道,微信指出用户停用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推荐机能后三个月后自动打开,这与个行路明确规定相悖,否则无须预览。”代理辩护律师之一、广和辩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讼狮团队负责人丁振赣辩护律师指出,微信这一措施体现了个行路实行的法律效果,但仅仅中止三个月的时限“显然还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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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请求一元赔偿,望界定企业合规性边界
事实上,三起刑事案件中被告遇到的对个人化电视广告问题普遍存有。丁振赣也强调,“虽然我们代理用户对微信和网易微博提起了诉讼,但并不代表只有这两家的合规性有待改进,有不少头部互联网企业在用同样的方式处理对个人信息。”
上述刑事案件的三名代理辩护律师告诉南都记者,要做到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机能合法合规性,App应在用户协议或个人隐私政策里明晰知会需要处理的对个人信息种类、方式、频率等并请示对个人的明示一致同意,还需明晰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推荐的具体规则。
在向对个人推荐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时,应明显标注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或同时展现非对个人化电视广告。还应提供快捷的婉拒对个人化电视广告的方式,步骤不能繁琐,相关操作窗口易被找到。在对个人婉拒对个人化电视广告推荐后,除非对个人自己再次打开该机能,App不得自动打开。
南都记者注意到,三名被告的诉讼请求除了判令被告停止、纠正上述侵害对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行为之外,还要求被告就其侵权行为行为向被告赔礼道歉、承担维权费用等。此外,陈浩还请求高等法院判决被告向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元。
对此,丁振赣表示,其委托人提起诉讼原本就不以获得赔偿为目的,而是希望通过诉讼推动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性。
他指出,无论是微信、微博,还是其他的应用,都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也许越过了某些边界”。“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辩护律师,我们都没有用仇视或对立的心态对待刑事案件,而是希望通过判决来界定企业的合规性边界。”
“对于结果,我们尊重高等法院判决,判决达到预期结果,我们接受。没有达到预期结果,我们可能选择上诉,同时尊重二审高等法院的判决。”丁振赣说。
据悉,三起刑事案件仍在等待高等法院受理的过程中。
采写:南都记者蒋琳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20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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