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3
中药外观专利设计保护期限是多久?
十五年。
无论哪种外观专利,保护期都是15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保护期分别为20年、10年、15年。中药外观专利和其他所有外观专利一样,享有15年的法律保护期。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外专利保护期限不同,所以国际专利保护和国内专利保护是有区别的。
药物维持有什么要求?
1.药品维护员的职责是:安全储存,科学维护,保证质量,减少损失。
2.药物维护人员:从事药物维护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任务:(1)定期接受企业或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2)应熟悉库内所存药品的性质及贮存和维护要求,以便指导和配合库管员合理地贮存和保管库内药品。(3)定期检查仓库内药品的储存情况,配合库管员做好仓库间温湿度的检测和管理工作。(4)根据《药品在库养护检查操作规程》流通情况,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维护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进行复检。(五)检验中,对因非正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腐药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相邻批号的药品、存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存放时间较长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报质量管理机构采样,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6)库存维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悬挂明显标志,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部进行处理。(7)中药材、中药饮片根据其特性,采用干燥、氧还原、熏蒸等方法进行熟化。(8)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药品的维持性检验、近期或长期储存等质量信息。(9)负责维修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测量仪器和器具的维护和检定。(10)建立药物维持档案,包括维持档案卡、维持记录、检验报告、查询函、药物维持质量报告。
我国中药一级保护品种有哪些?
到2006年12月19日,我国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仅有云南白药、附子阿胶(是否同董 阿胶不详)、片仔癀、龙牡壮骨颗粒、六神丸(上海市第一中药厂)。
中药国家保护品种公告中没有发现12个品种的理论,是否有新品种至今没有准确考证。传说中的12个品种包括广州七星华佗再造丸、定坤丹、龟龄集、古汉健康精华素和菊芳治。万宝、紫雪丹等。,或者有同事 安宫牛黄丸、牛黄清心丸、乌鸡白凤丸、六味地黄丸、大活络丸等。,但官方文本未找到。
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药饮片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 "中药饮片;"本办法所称成品是指中药材经过炮制后,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辨证论治的原则和需要而配制的制剂。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生产毒性中药饮片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定点生产资格。
第六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生产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多种中草药饮料。
第七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除国家规定的中药饮片品种外,应按《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加工。
第八条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从事毒性中药饮片经营,应当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定点经营资格。
第九条中药饮片经营企业的设施、设备、储存和养护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
需要购买毒性中药饮片的,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指定生产经营企业购买。
第十一条中药材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中药材进货和验收记录。采购验收记录应记录供应商、产品名称、数量、到货日期、规格、批准文号(实行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生产厂家、质量状况、验收结论、检验人员签名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条中药饮片经营企业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或者《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许可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全部中药饮片和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对生产经营予以处罚。处以中药饮片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定点资格生产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被认定为劣药的中药饮片的,没收该批中药饮片和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该批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中药饮片的,责令改正,没收该批中药饮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该批中药饮片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购买毒性中药饮片未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毒性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定点企业购买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中药饮片进货验收记录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视为劣药的,没收该批中药饮片和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该批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74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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