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追究误判的国家赔偿责任?法院如何追究误判的国家赔偿责任呢

 2023-03-12    67  

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正式生效。我个人认为这一规定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文规定,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错案的正式判决,个人或团体也可以在国家的帮助下,向主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申请确认职务侵权行为 我们要求赔偿。事实上,这意味着扩大现有确认程序的功能,并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开辟新的司法救济渠道,包括 "重审及上诉和 "索赔和索赔。因此,当事人有机会追求法院 的违法责任处于不被的状态,以至于法官们自己也不得不接受审判的洗礼。这一制度化安排有利于保护事业,也为司法机构敲响了警钟。;办案态度鲁莽。

第二,这种新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不是无条件的、无限制的。当事人在提起确认诉讼之前,首先要穷尽现有的上诉、审判监督等制度性救济手段。除非你已经取得了能够证明侵犯职务行为的权威文书(包括无罪判决、整改决定),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请求国家赔偿。显然,规定上述前提条件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一个过滤程序,将一般国家赔偿与审理中涉及的国家赔偿区分开来,避免滥用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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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于司法人员违法性的界定;;针对职务行为,列举了15个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时,有关个人或团体必须检查审判是否构成违反新规定的非法情节。必须指出的是,14种判断 这里列举的职务行为只是行使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指挥权,判决等司法活动并未明确包括在内。虽然这并不妨碍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判决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他情况第(15)项规定的条款,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人员在解释该条款时指出 "这一条款的适用应十分谨慎,严格控制,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违反法律的当事人之间差别不大的案件除外 "(见《法院报》 2004年9月3日)。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新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传统的 "司法豁免权和在英美这种基本将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排除在确认诉讼视野之外的国家,除非存在明显的枉法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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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自1994年《《国家赔偿法》》公布以来,关于审判赔偿的司法解释或法院规定已经不下8个,现在新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规定》即将实施。我们和一样,重视司法赔偿问题,不断制定。有相关规范的国家也可视为 "稀有 "在世界上。一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纠正错误具有特色的关键在于维持秩序的责任制,但另一方面,它也无意中暴露了审判活动中错误过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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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年鉴》公布的司法统计数据,2001年受理审判监督案件93576件,相当于当年第二年审结案件的19%,比一审上诉率高10个百分点。当年办理审判监督案件93434件,其中直接纠正案件23326件,指定再审案件5232件,占审判监督结案总数的31%。这意味着大约五分之一的法院最终判决受到质疑,大约三分之一的投诉或被证明是合理的。当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753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2705件,占总数的40%,比上年同类案件数量增长11.32%。如此高的错案率,如此大的刑事赔偿规模,如此快速的索赔增长,决定了有关部门不得不重视司法赔偿问题,不得不慎重。忽视它会激起公众的愤怒,削弱国家的公信力。一不小心就会不知所措,降低司法权的威信和独立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开始调整政策,将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与一般国家赔偿区分开来。

虽然《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进行了分类,并规定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的程序性规定,但并没有严格区分普通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法官的公务行为。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看,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主要基于四个因素,即: (一)作为请求标的的诉前审判违法;(2)相关违法性影响判决;(3)职务行为违法性与个人责任的关系;(4)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但《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考虑到第(1)点和第(2)点。对于第(3)点,只有第24条规定了刑讯逼供、暴力殴打、收赂、徇私枉法等明显违法行为的个人责任,而对于第(4)点,则详细规定了统一的赔偿和计算标准(但不包括精神赔偿)。后来又补充了最高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的认定审判违法的标准。2000年《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解释》虽然提示了违法性判断的各种要件,但仅限于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不包括误判。这与即将实施的国家赔偿确认案的规定有关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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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对审判非法性的判断标准有详细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将受理不应受理的案件视为违法,第七条包括擅自干预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第九条规定了故意不收集、不核对证据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遗漏主要证据和重要情节,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了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或者过失导致错案的情形。一些条款似乎将非法性的范围界定得过于宽泛。不管评价如何,以这种方法为媒介,很可能会让人把误判的问题纳入确认诉讼的范围。

但由于审判违法性的判断与此处法官个人责任的追究如此密切相关,国家是否应承担代位责任的问题还有待厘清。更重要的是,法官的调查 违法审判责任界定为法院内部监督部门实施的纪律。作为受害方,公民、法人和组织不能直接向相关法官请求赔偿。可见,违法性的判断和国家赔偿程序实际上处于一种孤立的状态。换句话说,我国现行制度不仅在涉及审判本身的国家赔偿问题上采取了限制违法性判断的实质立场(即除非担任审判的法官有违法或失职的特殊情形,否则不会被判定为错判),而且在程序上不鼓励审判赔偿请求。但另一方面,法院追究法官责任的违法判决过于宽泛,容易助长法官畏首畏尾、以各种逃避责任的倾向。

鉴于上述现实,未来围绕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向将是完善审判赔偿制度,特别是承认国家赔偿请求和确认诉讼的被告可以包括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因为法官 的任免权掌握在当地人手中。;美国国会及其常委会)和处理案件的法官,即消除旧的司法豁免原则的影响。但除了法官渎职枉法的特殊情况外,仍应坚持国家承担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的代位责任制度,不应过分强调个人责任。同时,也要防止法院利用确认程序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从而推卸国家 并保留纠正这种偏见的机会,如允许律师协会的维权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媒体公布结果。无论如何,这种机构改革当然必须与提高审判质量的进展相协调。此外,为了有效地保官 本着审判独立和敢于决断的精神,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判断职务行为违法性的外部标准,并追究个人责任法律的适用范围应适当限制,仅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不宜保持过于严格的违法性内部标准。

(《法律思想网》出版社:这篇文章发表在《《财经》》杂志上时,标题改成了《法院误判的国家赔偿责任》,内容也有很大删节。本网站发布时,恢复了原标题,内容未删节。特此说明。请保留此描述以备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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