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分析精神损害分析报告

 2023-03-12    3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如果一个公民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 "侵犯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 "这一规定在是一个新的突破。;理论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随后,《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出版了《最高 美国法院在1993年开始使用单词 "精神损害赔偿,从而基本结束了第120条是否适用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民法通则》颁布后的理论界。以《《解答》》的出版为标志,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和关注也从是否赔偿转向了如何赔偿。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进行了许多探讨和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客观地说,我们对精神损害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可能 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对精神损害的许多重要问题的认识仍然混乱。本文拟着重探讨精神损害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认为,所谓精神损害应当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从广义上讲,是指因权利人的不法侵害而造成的无形利益和人身利益的损失。;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1从损害的表现形式来看,非财产损害可分为外部非财产损害和内部非财产损害。前者是指权利人的各种特定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所表现出来的外在客观损失,如名誉的下降;后者是指因权利人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的原有正常心理、生理活动的异常、破坏或丧失,可以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的身体上的痛苦或精神上的痛苦 的内心感受。非财产损害的外部客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社会形态(即在社会活动中与其他主体接触时发生的,在法律上表现为姓名、名称、荣誉、肖像等各种社会表现形式的行为)。非财产损害的内部客体仅指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即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构成,包括自然人和自然人意志,表达自由,思维规律,情绪稳定,情绪稳定。以上损害也是精神损害的表现。因此,精神损害的客体,即精神利益,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形态,这是外在的;二是精神状态,是内在的。都是正面评价。

二是自然人的精神权利。利益的侵害直接造成了他的精神痛苦。精神权利包括自然人和自然人。;身份权和精神人格权。易通说,自然人的精神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和一般人格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权、监护权和著作人身权。荣誉所有权的性质争议最大,一般认为属于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仅规定公民的四项人身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侵犯其他人身权也可以造成精神损害,只是因为立法上的种种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不代表不应该保护。本文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扩大到所有的。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对于法律的发展是必要的。

不造成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主要针对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自然人也可以有这种情况。所以有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肯定性评价,即社会形态的减少,是他人侵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人身权所致。第二,他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的精神利益,但由于受害人的特殊原因(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侵权行为本身的特点(如某些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并未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本文认为,后一种情况也应被视为精神损害,因为它也造成了受害人 的社会形态。有学者认为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从主观损害客观化了。[第页]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20条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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