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刑事 精神损害赔偿

 2023-03-12    4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权利主体因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侵害而请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予以救济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3月8日,最高法院院长《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美国法院也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 美国民法早就承认并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然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仅规定,如果受害人因被告 他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没有规定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同时,2002年7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指出, 美国最高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受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因此,刑法规定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的局限性导致了刑事立法和民事立法在赔偿范围上的矛盾和,不仅导致了审判实践的不匹配和不协调,而且对保护公民和财产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合法权益,不利于保护刑事被害人 合法权益[1]。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即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害,并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予以救济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保护的必要性

犯罪侵害人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的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害人有必要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充分保障。包括人应该享有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人身权是实现其他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观认为,是不断发展的。保障事业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而发展。从充分保护人身权的角度出发,既要保护民事侵权中的被害人,也要保护刑事侵权中的被害人。这样才符合逻辑。一般来说,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 侵犯人身权利的程度较轻,而在刑事侵权中,受害人 的个利侵权程度较重。 美国现行法律保护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却不保护在刑事侵权中受到比民事侵权更严重侵害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这显然不利于的全面保护。

2.法律价格协调的必要性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00条规定: "人与自然。;美国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检察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美国法院(以下简称 "最高法院 ")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应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但《批复》 ;美国的规定将其排除在外,导致立法矛盾和诉讼理念的。因此,最高法院 认为 "受害者 的精神赔偿请求不予受理不符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由立法确定,并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因此完全合理,应当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在法理上,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美国法院比《民法通则》法院级别低。换句话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违反《民法通则》的规定,也不能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但是,最高法[2000]47号文和[2002]17号文的规定,明显与《民法通则》第110条的规定相,不免让人对其效力产生质疑。

3.保护私权的需要

惩罚罪犯体现了公法的价值追求,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罪犯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他们的法律标准是基于国家的。对罪犯和罪犯的调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私法的价值追求,旨在保护人身权的需要。罪犯承担私法上的责任,其法律标准是基于个人[2]215。犯罪分子的民事责任不能通过判处刑罚来免除或减轻,也不能通过支付更多的金钱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如果罪犯 美国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被惩罚所取代,这必将损害受害人的权利。这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假设这个断言是不正确的,那么取代罪犯 惩罚性赔偿对被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得到被害人的明示同意或默许。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如果要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罪犯减刑,应当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因为对罪犯减刑就意味着减少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很明显,这和我们公司有关。违反法律惯例。

4.对公平和正义的需求

当侵权人侵害了受害人 这些侵权行为大多会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精神。这种精神损害有时比物质损害严重得多,只赔偿物质损害显然不公平。侵犯人格权的犯罪行为(如、伤害、等)也是更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更严重。将其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外,显然是荒谬和不合逻辑的。 "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2]215,但由于立法原因遭受同样的痛苦——精神痛苦而得不到同样的补偿,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根据现行法律,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一方面造成遭受同样损害的人得到同样的赔偿,对受害者(受害人)极不公平;另一方面,行为人承担相对较大的责任,而对社会造成较小的损害,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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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同样,正如精神损害民事赔偿的范围是有限的一样,刑事赔偿中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将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故意、故意伤害、绑架、抢劫、、非法拘禁、侮辱、诽谤、重婚、、遗弃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特别是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创伤,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为恶劣。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都是年满14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失罪和过失伤害罪中的犯罪分子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小,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具体来说,侵犯自然人和法人财产权的犯罪分子。;刑事案件中侵犯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人格权,以及犯罪分子侵犯自然人 s配偶权(如重婚)、抚养权(如、遗弃)、抚养权(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儿童罪)、亲权等身份权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根据《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L)重婚损害赔偿;(2)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受害因上述行为你有权主张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第(3)和第(4)两种情况下,无论侵权人 的行为构成犯罪。

此外,一种特殊情况是,实施盗窃死者遗体罪的犯罪分子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犯罪分子还应对死者亲属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盗窃尸体必然会给死者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实施盗尸罪的犯罪分子有各种犯罪动机。有些人偷尸体,然后卖掉获利。比如民间有时候需要买尸体。有的是为了报复别人;有的是为了尸体之类的。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确定罪犯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1.赔偿为主,惩罚和抚慰为辅的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填补受害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惩罚侵权人,安慰受害人,只是来源于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原则也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一般侵权行为大得多,如果只强调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性和惩罚性,而不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精神损害赔偿既要考虑法定因素,也要考虑酌定因素。法律因素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程度及后果;;精神损害、侵权的后果和社会影响。酌定因素包括当事人的类型、侵权人承认错误的态度和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等等。在具体赔偿时,应综合考虑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数额。既能赔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又能惩罚侵权人,且不超过一定限度,不给侵权人造成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这不仅符合法律公正的目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实施。

3.法官与律师的原则;;的判断力

法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办案。由于精神损害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容易判断,所以在评估精神损害的数额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必须依法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这一原则,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以根据法律和事实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法官 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为所欲为。他必须根据客观事实分析判断各种因素,做出处理或判断。一般认为,在确定数额时,法官应该考虑受害人 精神损害程度、社会地位、职业、知名度、经济条件、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关系,经济情况,当地经济水平,当地习惯等因素。

4.区别对待的原则

即在自由裁量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因素后,根据双方的责任确定赔偿金额。:(1)受害人造成的损害 的意图不应得到补偿;(二)由于受害人的原因造成或者扩大损害的;;有重大过失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别减少赔偿金额;(3)当被害人有重大过失而被告没有过错,且过错不是必要条件时,被告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

5.调解的原则

调解制度是我国处理民事案件的第一项重要措施。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价值,并被我国民事立法所采纳。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也是民事诉讼,涉及的权利是民事权利。根据民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通过调解处理民事案件。同样,刑事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但必须双方同意。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明确认定被害人 美国在刑事侵权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有效保护这一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保护,维护正义和公平。同时可以弥补法律空白,更好地协调民事与和平。

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有损害赔偿和 "权利有救济[3]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葛步兵。关于完善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思考[EB/OL].,2004。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2001:215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15

[3]姚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J].法律与商业研究,1998,(4): 127。

引用法律

[1]《刑事诉讼法》第77条

[2]《民法通则》第110条

[3]《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进一步阅读

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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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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