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我对四个问题的看法 "损害赔偿责任

 2023-03-12    26  

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又一部备受关注的重要立法,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热点。

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各界人士众说纷纭。主要关注以下四个热点问题。

一、人身伤亡赔偿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死亡赔偿金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体现城乡差别,是否应该 "同样的生活,不同的价格。最明显的就是几个人同车出行,事故造成死亡后果。死者中有三人是城镇居民,赔付了40多万,另一人是农民,只赔付了不到10万。《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即应实行同命同价政策,不得歧视或区别对待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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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这个想法?其实最重要的是恢复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而不是收入损失的赔偿。我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死亡赔偿金有三种:(1)丧葬费按统一标准赔偿。(2)精神抚慰金称为死亡赔偿金。根据规定确定适当的数量。对任何人的赔偿标准都是一样的,只是根据死者的年龄不同而不同。(3)赔偿死者收入损失,或者赔偿死者生前所赡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满足两项请求权。其中,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应有所区别。要区分被害人有无收入,高收入还是低收入。在此基础上,确定总的补偿标准。低于一般标准的,按实际收入损失赔偿;高于一般标准的,按一般标准补偿,最高补偿标准不得超过。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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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法》 ;根据美国宪法草案,侵犯生命权或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基本没有问题,但侵犯他人生命权或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人格权和身份权比较苛刻。第24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故意侵犯另一个人 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各界反对意见很多。主要意见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过于有限,受害人不仅要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要要求 "有意 "侵权和侵权严重的精神伤害,过高且远离司法实践实际,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制裁侵权行为。同时,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执行的数2000年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的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其他人格利益,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给予肯定的回答。

在我看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应该符合现实的司法经验,不能过于严苛。特别是,如果它能 不能证明之前的司法实践存在严重偏差,已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滥用,立法应以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为依据,而不是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设置严格的条件,司法实践应后退。这样的立法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特别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应区分名义赔偿和实际赔偿。如果认定构成侵权,造成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给予象征性赔偿,即象征性赔偿,数额不大。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支付更多的赔偿金。这个比较合理。

第三,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大陆法系的侵权法一般不规定惩罚性赔偿。但《食品安全法》第96条首次规定了食品欺诈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责任,受到各界欢迎。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惩罚性赔偿。第四十五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由立法确定的,但有几个问题需要研究:第一,是制定全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是仅仅规定产品欺诈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人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全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所有的故意侵权行为。凡故意侵权并造成严重损害的,均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有的主张建立较为温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在产品欺诈、服务欺诈、环境污染中建立惩罚性赔偿。一些倡导者,就像现在一样,规定产品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对此,我主张建立相对温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针对产品欺诈、服务欺诈和恶意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第二,法律还应对惩罚性赔偿如何计算做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侵权食品价格的十倍。这个规定听起来很苛刻,但实际上并没有很大的惩罚性。因此,我们可以借鉴 "消费者保我国省,并规定惩罚性赔偿以损害金额为基础计算,并规定最高倍数,在此倍数下法官可以判决。例如,《侵权责任法》可以根据规定,惩罚性赔偿可以是造成损害数额的三倍以下。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三倍、两倍或一倍,甚至二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倍的判决。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改革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试图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其中,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是一个重大问题。

自1987年以来,对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了特殊的责任规则。1987年1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由 各省、市、自治区最高不超过8000元,最低不超过3000元。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一次性赔偿标准,但规定的计算标准极低,与最高法院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差甚远 这几乎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五分之一。这样的赔偿标准无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不应该单独制定,而应该实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 "医疗损害责任与赔偿没有规定赔偿责任问题,也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不适用特殊赔偿标准,而是适用一般赔偿标准,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样,将改变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标准过低,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现状。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大学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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