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兼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定》

 2023-03-12    42  

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有错误或过失,对患者造成身心损害,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利纠纷。基于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可以简单地分为医疗事故赔偿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操作规程,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关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第20号)》;;美国法院在2003年1月6日规定: "《条例》实施后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这项规定澄清了《条例》和《民法通则》之间的适用关系。2004年5月1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以下简称人身伤害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那么,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本解释实施后,是参照适用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新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最高法院的通知规定继续适用。;美国法院,即构成医疗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赔偿问题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其他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可以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至高无上的 美国法院 s通知仅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规定处理。当最高 美国法院 的通知发布后,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得到执行。现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实施后,医疗单位民事责任的大小应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来确定,而不能拘泥于最高法院的通知。;美国法院,即医疗伤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单位民事责任的大小应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确定,否则可能出现同样的损害后果,获得的赔偿却大相径庭,这对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产生上述纠纷的原因是,目前我国没有侵权法或专门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行政部门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法规似乎力不从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理应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但现实情况是,它也在干预医患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和尴尬。然而《民法通则》 ;我国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高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实施后,《民法通则》的相关赔偿规定已经足够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该解释在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金额时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纵观世界各国医疗事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民事赔偿采用的最基本原则是 "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其过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以使受害人恢复到从未发生损害的状态。这不仅是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我们不难发现,《条例》在赔偿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根据事故的等级确定赔偿数额;该条第二款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实践中医疗单位与患者争议的焦点。目前的审判实践已经表明,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结论是医疗事故数量极其有限,部分地区几乎为零。想象一下,如果我们要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美国法院 在《条例》看来,医疗机构拒绝病人显然是不现实的。;美国索赔,理由是他们不是医疗事故。通常我们以不属于医疗事故为由,责令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一般侵权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我们在这里适用了双重标准,即一方面强调《条例》的适用,另一方面却不遵循《条例》的规定,这在法理上毫无意义。(2)对于患者死亡,《条例》只规定了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按照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期限最长6年,没有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本人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20年计算,涉及患者重大利益的;(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条例》只规定在造成伤残、死亡的情况下支付,但对于未造成伤残、死亡但确实给患者带来一定精神痛苦的一般医疗损害,是否需要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没有具体规定。《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美国法院。根据这一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支付不以死亡或残疾为条件。对于构成无伤残、无死亡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在美国法院,《条例》的规定应该得到执行。如果患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很难获得保护,虽然患者可能有一定的精神痛苦,符合《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最高 s法院;相应的,其他不构成医疗事故,没有伤残、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只考虑民法通则的适用,可能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同样的医疗损害结果,由于患者主张医疗事故赔偿还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导致赔偿金额的巨大差异。如原告李与被告在某镇卫生院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致使原告分娩时,被告医生将一块纱布遗留在原告体内,被告医生将纱布遗留在原告体内的身体时,他用纱布为原告止血,导致原告痛苦数年,手术后取出。如果认定为医疗事故,该案确实属于医疗事故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原告起诉要求医疗事故赔偿,由于原告无残疾,未死亡,其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成立。如果他要求医疗损害赔偿,就有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原告 被告的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这是错误的行为。(4)对于结案后确实需要治疗的,《条例》规定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但什么是基本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费用的合理费用能否补偿,可以 这无疑是对患者利益的损害;而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更加科学、合理、人性化。《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第32条规定了对权利人 在确定的护理期、辅助器具费支付期或者残疾赔偿金支付期届满后,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对于医疗损害后续治疗费用,国外大多规定以 "医疗中的必要性和适宜性与社会普遍观念,也就是说,医疗损害的后续治疗费用只在医疗和社会。如果总的来说是必要的、适当的,就应该给予补偿。从《《条例》》的性质和目的来看,《《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侧重于医疗行政与管理的关系。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如何进行行政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明确医疗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概念医疗事故 "实际上是对行政责任的定义。在《民法通则》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医疗损害赔偿无可厚非,也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宜之计。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时,应当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普通病人来说,它不是病人 关注医疗单位的医疗过错或错误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们关心和需要解决的是民事主体与医疗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少赔偿。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条例》可以 不能充分保护病人的利益。医疗机构可以拒绝病人 借口《条例》没有法规而要求赔偿,法官不敢作出判决,因为《条例》没有法规。制定和实施《条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如果说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小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我不敢说这会给我们医疗机构传递什么信息。总而言之,作者 s的观点是,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大小和赔偿数额,都应当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除非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判决。如前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为什么可以 当受害者有能力时,我们能否适用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作为补充?;根据《条例》的规定,我们不能得到全额赔偿?为了平等保护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法院在诉讼中应注意释明权的行使。在提起诉讼阶段,解释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or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赔偿权利人,并请人阐明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还要向赔偿权利人宣传法律规定,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使赔偿权利人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获得赔偿。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庭审中的难点。积极慎重地处理此类案件,对于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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