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7
医疗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赔偿中公认的难点。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有利于有效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技发展。本文以侵权法理论为基础,试图回答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是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责任构成要素。
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解决其健康烦恼和痛苦,属于要约人;医疗机构运用医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按照医疗惯例向患者提供特定的诊疗方法和服务,帮助患者达到目的,属于承诺方。通过医患双方的默示行为,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符合合同要约和承诺的订立过程。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一个勤勉谨慎的同事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患者造成非医疗损害后果,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明示或习惯性的)目标。它也侵犯了病人 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美国的生命和健康权,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如果一方 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利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害方有权选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医疗侵权的受害人考虑自身诉讼的实际情况,大多要求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类似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医疗侵权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非法行医的行为人不具备订立医疗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民事责任不应理解为违约责任,而应理解为侵权责任,他可以依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度,也考虑到受到错误医疗行为侵害的患者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医疗机构应当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行为规范和职业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3.破坏实的发生。错误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如死亡、残疾或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组织损伤。
4.医疗过失与患者所受伤害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损害性,患者已有的病理变化也可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产生一定的作用,而患者已有的损害后果往往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所谓的多因一果。在分析错误的医疗行为和已有疾病的损失。当这种力量造成有害的后果时,我们可以 不要忽视病人的力量。;有害后果上的原发病。在判断原因事实与损害事实的关系时,日本法医学家渡边藤雄等学者采用的损害参与度值得借鉴。所谓伤害参与,是指伤害与已有疾病、已有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的划分和承担采用数量比例的方法进行判断和确定。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和欧美学者采用的五级分类标准。在第一等级中,伤害(医疗过失)的参与度为100%,即伤害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患者 ■原发病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在第二个等级中,损害结果是患者和受害人共同作用的结果。;的原发病和损害行为,且损害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损害参与率为75%。损害行为使损害结果容易发生或者加重损害结果。原发病不易自发恶化或随时发作,但由于伤害行为的干预,损害后果容易或早期发生。第三层次,损害后果是损害行为与原发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作用程度相同,损害参与率为50%。损害行为与原发病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结果,但单一原因事实不能使损害结果发生。第四层次,损害后果是损害行为和原发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患者 自身疾病是主要原因事实,损害行为是次要原因事实。伤害参与率为25%。病人 s自身疾病严重,随时有潜在疾病发作的可能性很大。与一般健康人相比,伤害行为不会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但对患者而言,会加速损害后果的发生或使损害后果明显化、公开化。第五层次,损害结果完全是由受害者造成的。;自身疾病,与损害行为无因果关系。病人 自身疾病是造成伤害后果的直接和根本原因,伤害与伤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害分担为确定多因一果或混合过错的民事责任分担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规定法院的审判程序。;美国法院 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我国《医疗事故赔偿条例》注重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属于医疗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程序规范。虽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规范,而属于行政法律规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它只是简单地将医疗纠纷定义为医疗事故,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因医疗差错和非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被排除在医疗赔偿范围之外,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基于上述原因,在《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司法解释中,最高 美国最高法院对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 "参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确定赔偿责任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三、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
1、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保护医疗技术的发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出发点是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经济补偿一方面弥补了患者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2.科学地分析病人的角色;;损害后果中的原发病和过失医疗行为。充分考虑病人的必然趋势和病人与医生之间的关系。;原发病的发展状况和损害后果;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病人和病人的效果比较;;原有疾病发展和医疗过失对现有损害后果的影响。病人 s身体存在某种损害或病变,医疗过失行为主要是加重原有损害或病变,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低于对健康人的损害。医疗行为本身就具有破坏性和风险性。医学科技的发展是通过不断的临床实验获得的,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造福人类健康。因此,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不应片面强调患者权益,而应基于公平原则和有利于医学科技发展的理念,公平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
3.损害赔偿应以过失相抵原则为基础。当医疗侵权赔偿的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受害人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助于督促受害人谨慎行事,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4.实行实际损失赔偿与有限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均按实际损失赔偿。伤残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均以伤残等级、赔偿期限、侵权行为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为标准。此外,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原则也体现了有限赔偿原则。
四。医疗侵权赔偿中的司法鉴定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意味着 美国法院根据其职权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殊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定和判断。医疗侵权赔偿案件涉及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的特点,其启动和进行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法庭和鉴定程序;鉴定活动的证据收集是一个公开的过程,必要时举行有诉讼双方参与的鉴定听证制度;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回答诉讼双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至高无上的 美国法院规定,在民事审判中,如果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对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提交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司法鉴定的,应当在《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属于证据专家结论 "。这种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认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孔江西省武宁县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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