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2
(二)补偿
根据侵权法的一般赔偿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如果不可能或难以恢复原状,应给予金钱补偿。实践中,一般对受害人进行一次性赔付,非财产损害适用法律特别规定。
(2)确定财产损失
财产损害是指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财产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是可以用具体金额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想象的、虚构的、无法证明的或者无法用具体金额计算的,不构成财产损失。[12].
1.医疗费、护理费和特殊教育费的确定。
(1)在计算时限上。
对于上述赔偿费用的计算时限,如婴儿成年时、死亡时、母亲(父亲)健在时等,有不同的看法。例如,羽绒 s综合征、精神障碍等。,可能一辈子都无法独立生活。他是否成年只是他人生中必经的一段旅程,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所以他认为应该赔偿他,直到他死。有人认为,根据保护和抚养义务,父母只能抚养子女到成年,所以应该在残疾婴儿成年时给予补偿。笔者认为,赔偿的计算期限应从损害赔偿的本质来考虑。所谓损害是填补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的损失,应当以受害人为计算基础,而不是以赡养对象——不完善的婴儿为计算基础。因为索赔人可能是母亲,也可能是父亲,或者两者都是,所以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计算。从一个不健康婴儿的母亲(父亲)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把母亲(父亲) 以她的一生为基准来计算多少相关费用应该由她自己的孩子承担的责任。父母的决定。;寿命应该参照女性(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来估算。
(2)费用的确定
医疗提供者需要赔偿不完美婴儿的父母多少损害,计算标准分为主观和客观。主观性是对案件情况和儿童特殊需要的综合考虑。客观来说,是以普通人在客观情况下通常受到的伤害来计算的。由于个案的特殊性,如同样的特殊教育,不同的教育和学习价格是不同的,母亲 自己的职业和工资都会影响计算的金额。理论上,如果绝对贯彻遭受了多少损害,即填补了多少损害的观点,就应该采用主观论。但在司法实践中,赔偿问题往往是客观解决的。理由可以基于程序利益的考虑,节省法院诉讼资源,避免采用主观论时双方举证困难,防止产生天价赔偿金额,使加害人根本无法承担赔偿。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客观计算是合适的。
关于医疗费用。可以由专业部门鉴定,根据根据不完美婴儿的不同情况,按照正常的治疗方案和当地的治疗水平计算未来的治疗费用。关于特殊教育的费用。根据专家的说法。;鉴定,不完美的宝宝会根据他们的智力水平、身心发展、所需的学习条件等被送到不同的教育机构。,然后按照相同的特殊教育机构计算出客观的平均收费标准,作为补偿金额。关于护理费。赔偿金额应根据不完善婴儿的残疾程度,兼顾孕妇的工种、最低工资等因素,按照客观标准计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灾民的实际需求。这些计算虽然相对复杂,但能正确主动地填补损失。
2、维修的承诺。
所谓赡养,是指一定的亲属之间对有能力的人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的法律义务。;他们无法养活自己。这项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被赡养义务人放弃或免除。许多学者对赡养费的承诺持否定态度。[13]他们认为,一个婴儿的出生,无论是父母计划的还是不完整的,都不能视为基于对生命价值尊重的损害,健康或不健康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如果我们认为婴儿的出生是一种损害,允许父母索取赡养费将危及婴儿 的人格权、人格尊严和生命价值。笔者认为,应当从补偿正义与生命价值的平衡、保护自由生育权、减少原告和被告的数量等角度综合确定抚养费的补偿。;的经济负担,以及产前筛查错误的威慑和预防。先天残疾儿童本身可以从抚养费用的支出中区分出来。没有必要认为孩子自己就是父母。;损害,但抚养费用的开支是父母 损害承认父母有权向医院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在确定赡养费时,应考虑到婴儿的经济状况,做出灵活的规定。;美国家庭,博士和硕士学位。;疏忽,孩子的残疾,等等。,没有统一的规定或标准。考虑到父母本来就想要孩子,养育一个健康的孩子的成本是他们应该付出的。因此,抚养费的补偿标准应以抚养一个不完美的婴儿比抚养一个健康的婴儿付出更多为原则。如果全部赔偿,会给父母带来一笔意想不到的财富。
(3)非财产损害的确定
1、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特殊性
非财产损害赔偿又称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抚慰金。非财产损害赔偿有其特殊性:一是具有填补功能,赔偿不是直接排除痛苦,而是以金钱支付购买其他舒适、方便或乐趣来掩盖损害事故带来的痛苦。第二,有安抚作用。由于痛苦的特殊性,可能无法用金钱来消除或减轻,或者受害者本人对金钱没有,也没有给予金钱补偿,所以这完全是对加害人的不负责任,从公众的角度来看显然是不公平的。虽然金钱赔偿不能消除或减轻精神痛苦,但是这是一种表达冒犯者的常用。;客观的道歉。第三,具有相对独立性。它的存在不需要依附于财产损害,可以独立发生和请求。第四,具有特异性。在被害人表示行使意志之前,任何人不得代位行使,它依附于被害人而存在,随其死亡而消失。
2.非财产损害责任的认定
除了身体上的联系,孕妈妈和胎儿还有情感上的联系。一个新生命的诞生,通常会给父母一个新的希望,一个把他们教育好的梦想。孕妇对孩子的出生有着不可分割的感情。然而,当一个不完美的婴儿出生时,女人们起初并没有预料到,当她们第一次看到婴儿有缺陷时,她们震惊了。他们在十月做了无数个梦,但是所有的个人职业计划都因为医生 s产前筛查失误,取而代之的是无奈的痛苦和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笔者主张孕妇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损害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其损害范围的评估存在技术难度。具体数额应由法院根据受害者的情况决定。;的痛苦,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位等因素。
动词 (v《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一版,第7页。
[2]方,王红平:回声报-@ .com,2007年第3期。
[3]《民法总则》:王泽鉴,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
[4]金福海、邵冰雪:,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5]《环球法律评论》 《论英美法系侵权与合同之区分》王少瑜:2007年第6期。
[6]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35页。
[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4页。
[8]《侵权行为法》杨立新: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9页。
[9]《侵权行为法》:王泽鉴(上册),三民书店,第3版,1987年12月,页214-215。
[10] Juli《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研究》,硕士 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1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5页。
[13]否认抚养费请求的学者有王泽鉴、侯英伦教授等。参见《《侵权行为法》》第一卷,三民书店,1998年12月,第163页;侯英兰:《《“计划外生命”与“计划外生育”之民事上赔偿责任之争议》》,载《《成学》》2002年12月第4期,第209-220页。(张春萍,与科学出版社;;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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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阅读
董事与董事分析。;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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