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实践中,笔者碰到一个咨询案例。一般情况是两辆机动车在演习中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双方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交警确认事故责任后,认定其中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非责任方已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人员责任险(含驾乘人员)、盗窃救援险等。,而且免征额不算。对事故负全责的一方没有投保。事故无责任方(或受害方)在交警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未能向事故全责方(或受害方)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应该以事故是对方为由要求对方赔偿 这是我们的全部责任,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方立即询问提交人如何主张他们的权利。
显然,这个案子很简单。保险公司在找借口,不赔没有法律依据,只是省了追偿的麻烦。事实上,权利人主张赔偿有两种选择,即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或者依据合同法律关系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赔偿。由于缺乏对法律关系的有效了解,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借此机会,笔者试着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本人比较笨,拟提出概念,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选择权。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选择权的法律概念界定。
所谓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简而言之,是指机动车之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经济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经交警认定后,有索赔权的一方有权向事故责任方或者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既然是选择请求权,也就是只能行使赔偿请求权。从概念上讲,它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1.机动车之间必须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机动车与其他固体物发生碰撞时,不属于这种情况。
2.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有机动车保险,而不仅仅是强制车辆保险。如果没有保险,就不存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
3.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实。;的索赔权必须存在。如果交通事故是意外事故,就没有权利要求赔偿。
4、必须有损失,且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失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无权要求赔偿。
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索赔的理论基础是保险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发生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满足数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给付内容一致,可以适用数个民事责任规范的现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存在的理论基础。;机动车保险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我国保险公司选择理赔的权利。竞合的结果是,权利人只能在两种责任中选择一种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权利人将获得双倍赔偿,具有反损益对等原则,构成不当得利。
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所谓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辆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机动车辆保险应该属于财产保险。所谓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标的物的保险。因为它以物质财富和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所以又称为 "产品保险amp,同时又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要目的,是一种纯粹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以也叫 "损失保险与赔偿。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合同。
3.保险代位求偿理论的介入。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有权自给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额内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一种。;美国的权利转让制度为各国保险法所承认,以保险利益原则为基础,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 "一般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是民事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应用,其性质一般称为债权人 美国的权利转让理论,即代位权本质上是保险人 标准普尔合法受让人债权人 第三方的权利,没有被保险人的表达。;的意思表示和债务人的同意。代位权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有权向责任方获得损害赔偿为由,逃避保险责任。同样,第三者责任方也不得以被保险人将获得保险赔偿为由,逃避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使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和保险责任中的被保险人都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受害人)获得双倍赔偿,导致超额赔偿。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既然是赔偿损失,就不应该让被保险人从中获利。否则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
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规定。第六章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地区第123条明确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的,第134条规定: "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障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返工和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机动车属于高速交通工具,其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造成对方车辆上的人身伤亡和车辆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的主要是赔偿损失。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保险法》第23条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复杂的,应在30天内批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期限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一般同时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勘验,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保险法》第60条规定: "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人应当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行使被保险人 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请求第三人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的赔偿金额。..... "该条明确规定了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即被保险人已投保机动车相关保险的,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后,其向事故另一方的赔偿请求自然转移给保险人。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或者向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自己决定。
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的补充救济形式。
所谓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补充救济。;选择请求权是指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可以 在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后,不能全额弥补自己的损失,并有权要求事故责任方继续赔偿未赔偿的部分。《保险法》第60条第3款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 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法律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充分的补偿,使得与失对等。同时也防止了事故责任方因赔偿权利方行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选择权而逃避或减轻赔偿责任,也体现了社会公平。
当然,公民权利的行使受制于当事人的独立意志,但也不是没有任何约束。如果当事人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权利的行使将受到约束,或者其行为无效。《保险法》第61条规定: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因此,在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时,有选择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善意行使权利。
注意事项:
①温士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第183页。(蔡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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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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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5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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