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4
文本:
司法解释在赔偿制度上的另一个特点是引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终身定期支付制度,作为一次性赔偿的补充。损害赔偿一次性赔偿原则,无论是定型赔偿20年,还是按照剩余年限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赔偿额与实际生活状况都存在错位。即赔偿权利人的实际存续期限往往长于或短于一次性赔偿预定的赔偿期限。最合理的赔偿是定期支付按照一定标准确定的赔偿金,支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的实际寿命一致。然而,定期支付赔偿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失败,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给付支付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定期支付补偿制度的引入,使当事人选择补偿的支付成为可能,有利于补偿制度的合理化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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