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原则

 2023-03-12    4  

在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是其核心制度之一。这一制度要求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使投资者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理性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虚假陈述直接侵害了投资者 合法权益,影响投资者 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规定了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最高和最高法院。;我国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03年1月9日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应当有条件受理,以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保障证券市场有序、合理、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即已在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投资者尚未知悉的事项,或者在披露信息时作出重大遗漏和不当披露。

《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将虚假陈述分为三种形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规定》增加了一项不当披露,即过早或过晚披露信息。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记录不存在的事实的行为。虚假记载是一种主动行为,其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就相关事实作出了含有不真实成分的公开声明,该虚假声明确实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虚假陈述的很多,其中财务报表的虚假陈述是重点。上市公司普遍通过夸大资产负债率、虚构投资者和虚假财务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陈述。;权益,虚报营业收支和利润,虚构投资价值。

误导性陈述是指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虚假陈述或者通过媒体发表的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产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声明。误导性虚假陈述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界定:一是公开义务人披露了应当披露的事实;其次,对公开事实的陈述含糊不清或在理解上与事实不符;再次,公开声明导致投资者误以为息是事实的客观存在;最后,误导性信息可能会影响投资者 决定。

某种程度上,误导性虚假陈述比虚假陈述和遗漏更难认定。更大更隐蔽。因为虚假陈述的特点是虚构、捏造事实并公之于众,遗漏陈述的特点是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而误导性虚假陈述则是利用语言的模糊性,将误解的责任转嫁给投资者。从它的特点?误导性虚假陈述有以下两个特征??1多重性。也就是说,关于息的内容,可以有多种理解或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只有一种解释,不是误导性虚假陈述,可能是虚假陈述。?2非显化。即发布的信息具有严重误导性,不易被发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记载信息披露文件中应当记载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语句省略客观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部分省略。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未全部公开,只公开了一部分的;第一,完全省略。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根本没有公开,让公众不知情。

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价格是由发行者和投资者的总体情况决定的。;对某种证券的投资判断,必须依赖发行人披露的所有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遗漏,即使所披露的信息具有个别真实性,也会造成所披露信息的整体虚假,往往会导致内幕交易。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中的完全遗漏比较容易认定?重要的是确定行为人遗漏的信息是否是法律要求披露的。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未公开的,构成遗漏型虚假陈述,否则不构成。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要求发行人披露所有与证券相关的信息,只是要求披露一些重大事件,即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但投资者尚未获悉的事件。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不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通过合法公开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不当披露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密切相关,信息披露的实现标准之一就是信息披露要及时有效。及时性有两层含义:一是信息要在法定时间内公开;二是当披露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使投资者获得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当披露违反了信息及时披露的法定义务,构成对投资者的侵权。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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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的损害

在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害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损害的法律性质,即损害事实。必须是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第二,损害必须是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利益损害和精神损害;第三,损害必须是客观的、可确定的,即损害必须是权利人遭受的实际的、确定的损害,并且可以用金钱计算;第四,损害赔偿,即侵权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赔偿。

证券交易市场中虚假陈述者的民事责任范围限于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实际遭受的损失。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包括:(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的佣金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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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果关系

证券市场一旦发生虚假陈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只有在与投资者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因此,在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重要。在第18条中,《规定》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 美国法院应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在第19条中规定被告可以为原告辩护 证明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证明;;的损失和虚假陈述。可以看出,《规定》推出了 "市场欺诈理论与实践和 "信任推定和原则来自美国证券法圈,但同时又根据国情,丰富和发展了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

最高法院的《规定》;;美国法院明确表示,投资者有以下情况,而 美国法院应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者投资与虚假陈述直接相关的证券;(2)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之日及之后、披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披露日或更正日当天或之后卖出证券或继续持有证券而蒙受损失。

(3)过错的认定和推定

过错的认定和推定是指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过错。

我国通常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美国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七规定,经批准上市交易的证券的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确认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责任时,无论发行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陈述的内容不真实,即使这种不真实是因疏忽而遗漏的,发行人也应承担责任。但对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证券承销商和证券上市推荐人以及在这些机构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的,予以免除。

范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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