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禁止忽视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格

 2023-03-12    11  

4月23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就 "严打瓯江范颖广场整治,公开逮捕犯罪嫌疑人65名,公开宣判刑事被告人32名。(4月27日《法制日报》)这场公开批捕、公开宣判的会议很快成为网络热门话题,无视和损害犯罪嫌疑人人格的问题再次引起公众高度关注。

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漠视表现为一些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无视犯罪嫌疑人人格的存在,随意侵犯。侵权人认为没有错,受害者也习以为常,从而形成了一定的惯例。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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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的无知和损害。在一些地方,刑讯逼供长期存在,监狱领导屡禁不止,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时有发生。从 "躲猫猫 "从云南事件到江西九江看守所男子猝死事件,造成这些现象的表面原因是管理制度不严,其背后反映的深层执法司法理念是一些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忽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导致其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犯。

2.漠视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声誉。一方面,一些新闻媒体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报道过于尖锐,诸如 "恶霸 ", "魔鬼 ", "不道德 "和 "非人化的人性经常见诸报端。另一方面,类似温州公开批捕、公开宣判会的宣传,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开场合受到千人指责,被千人唾弃,接受公开羞辱,名誉扫地。

3.漠视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形象。剃一个 的头和穿着囚衣是 "基本治疗和护理给很多地方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在新闻发布、公审等公共场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光着头,穿着囚衣出现。通过特定的人格形象设计,犯罪嫌疑人明显不同于普通正常人的形象,固定在 "有罪 ",剥夺他的人格尊严,歧视他。

我国存在漠视和损害犯罪嫌疑人人格的现象,既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也与我国司法传统有关。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刑事精神赔偿法的缺失。《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有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也就是说,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不需要承担财产责任。而且上述三种承担责任的仅限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错误拘禁、错误逮捕、错误判决,不包括歧视和侵害人格。。立法上的空白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损害缺乏法律救济。

二是屈辱刑的历史影响。有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在 在封建社会,屈辱性刑罚作为一种法定刑罚长期存在。象刑(强迫罪犯穿上特制的衣服以示惩罚)、公开刑(把他们的罪过写在宽厚版上,抱在背上)、突刑(剃光他们的头发)、忍耐力刑(剃光他们的胡须)和连枷刑(戴上连枷示众)是封建社会主要的屈辱刑罚。除了刑罚,再次羞辱罪犯的司法传统对当前的司法行为有着广泛而长远的影响。

第三,复仇正义的观念有着深厚的土壤。 "借钱还钱,偿命 "自古以来就是的自然真理。反映在司法过程中,就是 报复性司法理念的形成和主导地位血债血偿和 "以牙还牙。就这样,社会一直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施暴者应该受到公正的惩罚,甚至被剥夺生命。自然,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大多数普通人认为,除了依法惩处之外,没有必要 "法官与律师肇事者在道义上和公开场合,甚至大力支持他们。

忽视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不仅违反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我国的相关规定。;美国的监管制度,也不符合联合国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与司法文明格格不入,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道而驰。所以,必须禁止。具体来说: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完善相关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审判工作法中禁止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歧视的规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为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完善监狱管理体制。一是重点打击监狱领导和暴君,杜绝刑讯逼供,切实保护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第二,要严格执行 "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不准或变相,并杜绝公开逮捕、公开审判会议和公开行为。三是推进刑事被告人便装出庭改革。

第三,要加强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在执法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要在社会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司法氛围和正确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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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锡武,男,贵州大学2006级法学硕士,民商法专业。

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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