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摘要:法国学者赫尔维·希曾认为 "一个合法的构成要素只能产生一个主张。 "这一观点被西方学者视为行使请求权的重要原则。然而,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竞合求偿的现象不断出现,也使得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最常见的现象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和同一。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性而出现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也体现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相互独立和渗透。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本文重点研究了伤害给付条件下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竞合责任
一、工伤赔付的概念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标的物的瑕疵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属于瑕疵的特殊表现,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伤害给付理论起源于德国,由德国律师赫尔曼·斯陶伯于1902年首先提出。在德国法中,它也被称为主动侵害债权权弥补了传统二元违约理论的缺陷。
理论界对工伤赔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是未按债的规定进行的给付或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伤害赔偿不仅意味着债务人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债务的规定,还造成除履行利息以外的其他损害的。
二、工伤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和违约性。
也就是说,债务人 的履行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合同。从违约的角度来说,债务人需要违反合同中的义务。从违法性来看,债务人需要违反侵权法上的义务,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还包括侵犯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各种利益,即法益,如精神利益、纯经济损失等。
2、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
债务人 乙方的不当履行造成了除债权人以外的其他损害。;即侵害了债权人的履约利益。;的财产或个人利益。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对债权人的侵害 的财产和个人利益必须是由不当给付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加害给付。
3.债务人有过错。
债务人 债务人的不当履行对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这本身就表明债务人有过错,但合同法上的过错和侵权法上的过错才是认定的主体肯定不一样。在违约责任的场合,采取推定的形式。因为加害给付行为是违约和侵权的双重违法行为,这里适用侵权法中的过错认定标准。债务人 没有过错不构成损害赔偿。
第三,工伤赔偿的民事责任
在德国法律中,工伤赔偿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 "任何既不导致付款失败也不导致付款延迟的行为都是积极侵权,也就是属于工伤赔付。我国一些学者认为 "在任何情况下,损害赔偿都会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同时发生 "。的确,确定伤害给付的民事责任,往往是确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的民事责任。
(一)处理责任竞合的理论
从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来看,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有三种:
1、竞业禁止与合作制度
这一体系以法国法律为代表。法国法律认为。当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适用于同一事实时,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法国法学认为,应当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见,排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2.许可竞合制度
这个体系以德国法为代表。根据德国法,违约本身并不一定构成选择性诉讼制度的有限侵权。这与法国民法明显不同,德国民法对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举证责任、对第三人行为的责任、赔偿范围和消灭时效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承认请求权竞合,最近又发展了规范请求权竞合理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是侵权法中的损害赔偿义务。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有两个请求权,但两个请求权因其中一个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同时满足两个请求权。
3.有限选择诉讼制度。
原则上,英国法律承认责任的竞合。英国法的特点是救济先于权利。我们所说的民事责任竞合,只是英国法上的诉因选择。 "真正的原则是,原告不能因同一损失获得双重救济。 "也就是说,就救济的选择和组合而言,英国法中双重违反的效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满足一次。在这里,原告当然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案由,即当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项下的责任,也可以援引侵权行为项下的责任,哪一个对自己最有利。学者说英国法律的解决方法是 "有限选择诉讼制度,但也应该看到,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在存在双重案由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很难选择哪一种案由。
(B)和印度;;美国的司法实践——当损害得到赔偿时法律的适用
我国第一部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于1990年10月1日在《合同法》实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一方因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的,受害方有权要求其依照本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该条款主要确立了以下三条规则:
1.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即必须是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构成责任竞合。
2.允许受害人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选择。也就是说,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是由受害人而不是司法人员来选择对受害人的某种责任。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责任。
3.受害人只能选择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形式提出请求,但可以 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法院只能满足被害人的一个请求。
可见,我国关于责任竞合的立法采取了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识,考虑了双方的利益平衡和法律法规的协调适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责任形式,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充分补偿。然而,在也有例外。;美国的立法,所以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何救济受害人在履约利益之外遭受的损失,需要区别对待:
1、法律明确规定要用侵权法提供救济,受害人只能提出具有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请求,加害人只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只能适用侵权法的规定进行判决。 美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在相关情形下(缺陷产品导致买受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因损害给付而导致固有利益受损的,适用侵权责任规则,不适用买卖合同和医疗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2.如果法律明确规定采用合同法中的责任进行救济,受害人只能提出具有主张违约责任权利的请求,加害人只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决。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还不能得出合同法专门适用于伤害给付的结论。然而,有争议的是《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造成的除外。;自身健康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旅客造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如上所述,合同法第122条是一般条款,那么合同法第302条是一般条款还是特别条款呢?因为由于两者是在同一法律文本中规定的,对其定位会有争议,可以得出两种不同的解释结论:第一,如果将第302条理解为特别条款(因为是客运合同中关于损害赔偿支付的条款),受害人除了基于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赔偿之外,别无选择。但第302条仅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对方责任),并未对赔偿的构成要件、范围和数额作出任何规定。显然,《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和数额标准(《合同法》第113条)对此类案件不适用或基本不适用。在法律适用上,法官也需要把目光投向侵权法,从侵权法中找到合适的规则。第二,如果不将合同法第302条理解为特别规定,不发生优先适用特别法的效力,受害人可以依据第122条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此时,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的,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绕了一圈又回到了侵权法上。这是 "从《合同法》第122条到第302 ",最后侵权法总是在实体中起决定性作用。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法院只能适用侵权法的规定进行判决。
3.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应当以何种民事法律责任进行救济,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受害人有选择的权利,加害人可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不同主张进行不同的法律适用。
(三)完善工伤赔偿责任竞合的思考。
1.工伤赔偿下违约责任的完善。
有学者认为,将受害方违约赔偿的范围扩大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会大大缩小侵权法的适用范围,使其无法发挥作用。因违约造成人身伤害要不要赔偿精神损害?王黎明教授持否定观点。他认为受害人因违法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精神损害的,当事人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应当作为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可以 不能为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救济,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为受害人提供救济。 "对于因给付违约金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多数学者不赞成将违约救济适用于给付违约金而非履行利益所造成的损害,而倾向于选择侵权救济。究其原因,违约责任的时效太短,无法与工伤给付理论协调配合,大大限制了工伤给付理论的适用,使其大打折扣。的确,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实践中应该进行合理的设置,以避免当事人的诉讼。诉讼累,诉讼成本省。
2.在工伤赔付的情况下,哪种责任更有利?
王黎明教授认为,在很多伤害赔付案件中,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可能比按照合同责任处理对受害人更有利。原因如下:一方面,当债务人 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适用违约责任,债务人既可以在合同的相对性中否认自己的责任,也可以因签订合同时违约的不可预见后果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对第三人不利。另一方面,受害者 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是由损害赔偿金引起的,这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通常是不可预见的,特别是对于精神损害。原则上,受害者可以 不能通过合同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法不应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因此,受害人在受到人身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时,应当根据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特别要看到,从赔偿的范围来看,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加害给付造成的损害可以分为履行利益损害和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因为履行利益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期望获得的利益,主要受合同法保护,而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是债权人对其财产和人身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利益,主要受侵权行为法保护。据此,我国现行立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范围,但实际上将产品缺陷损害排除在侵权赔偿范围之外。按照我国学者的一般观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和受害人的损失 缺陷产品本身所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属于违约赔偿的范围,而非侵权行为。由于履约利益的实现属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一方要求在对方违约时,希望通过实际履行或对履约利益损失的赔偿,获得因严格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全部利益,因此必须行使合同中的请求权。如果你行使权利主张侵权,你可以 不能补偿履约利益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王霏霏
引用法律
[1]《产品质量法》
[2]《合同法》第122条
[3]《合同法》第113条
[4]欧共体ho8-@.com第302条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22条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3条
进一步阅读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侵权损害赔偿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5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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