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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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
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和被告人提起的诉讼。;美国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由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或者群众实施的犯罪行为;;美国检察院。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以维护司法公正、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的。其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们的重复劳动;;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及时挽回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不仅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而且对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有利于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关注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利益,给予其必要的经济补偿。这也是当今世界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发展趋势。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入手,探讨了其诉讼主体的几个问题。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基于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后者基于损害赔偿的请求。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除了这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基本相同之外,根本原因在于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此外,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程序基本相同,因此它不仅有利于法院 审判工作,也方便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诉讼负担,解决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民事诉讼问题,将两项诉讼活动简化为一项。避免重复工作。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两种诉讼法律关系之间不是简单的相互并列,而是有主有从。刑事诉讼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处于从属和顺从地位。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而侵权行为相对较轻。附带民事诉讼的从属性决定了它虽然在性质上是民事诉讼,但不构成完整独立的诉讼阶段,而是受制于刑事诉讼。当然,这个限制是有条件的。当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发生时,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受刑事诉讼和程序 "变形和变形发生,但这不是 "民事刑事定罪与刑事诉讼,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民事诉讼的性质,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主要表现为:1。附带民事诉讼仍然实行当事人处分原则。这一原则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之一。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否应当就其所遭受的损害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开始后,自诉人(或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2. amp的原则;"强调调解和协调;"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问题可以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在当事人相互理解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协商解决。3.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诉讼保全和先行支付措施,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民事权利。4.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另行上诉,不受刑事部分是否上诉的限制。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立,兼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某些特征。附带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人提起的诉讼。;其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诉讼的制约,同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把握这些特征是我们正确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键,也是正确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前提。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1)行政处罚是否适用于行政处罚;"受害者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仅限于 "刑事受害者 "。被害人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以不同的身份参与诉讼:在自诉的法律案件中,被害人以自诉人的身份提起刑事诉讼,称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美国的犯罪行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种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美国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加诉讼,与群众共同行使申诉职能的人;;检察院被称为受害者。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所指的被害人仅指案件的被害人,不包括其他人。正常情况下,被告 s的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相同,刑事被害人是民事被害人,当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在实践中受害者 "和 "受害者 "并不总是一样的。有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并不仅限于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个人,还包括与被害人相关的其他人。比如,由被害人赡养、扶养或者抚养的人,虽然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但可能因被害人的伤残、死亡造成支付医疗、丧葬费用或者减少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再比如为受害者承担医疗和丧葬费用的其他人。他们既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也不是受害者的近亲属,而是根据精神 美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他们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但是对这样的情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该是有条件的。他不仅要享有向被告人要求赔偿的民事实体权利,而且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能力后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在被害人有诉讼能力的情况下,经济损失应该由自己的附带民事诉讼来赔偿。此外,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不应仅限于刑事被害人,还应包括因犯罪行为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民事被害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这对来说是不合适的。;美国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限定为 "受害者 "。(2)是否因被告而受到精神损害的人 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受害人 精神损害不能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理由。但是,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第一,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颁布的,当时 《民法通则》尚未制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尚未成为《民法通则》调整的内容。;《刑事诉讼法》不可能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第二,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美国民法应适用于实体部分。《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如果一个公民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和侮辱侮辱和诽谤等犯罪是对公民的严重侵犯。;名誉权,受害人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从国外立法来看,也有不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应当起诉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物质、身体或精神损失,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罪犯只赔偿有形财产而忽略精神损害,显然有失偏颇。因为受害者 精神损害不会因为刑事责任的追究而消失,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可以减轻、安慰甚至消除受害人的痛苦。;精神损害。有人认为,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能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根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我们不。;我认为这个想法不可取。因为是同一法律事实引起了两个诉讼的法律关系,所以不需要两个司法机关对同一主体、同一法律事实进行重复的调查、取证、辩论等诉讼活动。这违背了 的原则两个凳子 "倡导 美国程序法。(三)人的法律地位 美国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如果国家或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 检察院提起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的法律地位是什么?;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1。人与自然。;无论是提起刑事诉讼还是附带民事诉讼,美国检察院都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处于国家检察官的地位。2.当人们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它不仅是机关,而且享有民事原告人的权利。它处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地位,具有国家检察官和民事原告人的双重身份。3. 检察院既是机关,也是民事原告。;美国的诉讼地位,但它不是一个实质性的民事原告。我们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美国的检察院是国家检察院。;它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但这种监督是全方位的,不仅是对被告的监督,也是对原告和的监督。;美国法院等方面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 美国检察院 美国对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并不以其发起和参与诉讼为必要形式。如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还是民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也必须遵循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美国检察院一般不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如果 美国检察机关以人的身份代表一方当事人提起和参与附带民事诉讼,必然导致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声称 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仍然处于人的地位,享有人的权利。
对于第二个命题,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具有国家检察官和民事原告人的双重身份,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 检察院通常不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单位或组织,它对被告人不享有民事实体权利。民事原告是基于自己的实体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的人。是被告成为民事原告享有民事实体权利的基础。 美国检察院对被告没有实质性的民事权利,因此不具有民事原告的身份。第三种主张与第二种类似,但强调检察机关不是实体民事原告,即检察机关不享有民事原告的实体权利,但享有民事原告的诉讼权利。问题是,既然检察机关不享有民事原告的实体权利,那么民事原告的诉讼权利是如何产生的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享有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原告人的全部诉讼权利。事实上,检察机关只享有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原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未经民事被害人同意,检察机关不能擅自撤销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不能与被告人和解。可见这种观点不能自圆其说。那么,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民事诉权以民事实体权利为基础,是的权利。;美国检察院一般不享有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国家和集体财产依照法律遭受损失的,由和国家赔偿损失。;美国检察院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受害单位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将统一移交给 美国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根据受害单位或者组织的要求决定的。因为只有他们才能享有民事实体的权利。换言之,如果受害单位或组织要求被告赔偿物质损失, 检察机关应根据这一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不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或者以其他解决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受理。;检察机关不应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表明, 美国检察院只查明受害单位或组织是否提出了经济赔偿请求,然后根据这一请求决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检察院。;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上,它 这是一个委托诉讼,但它并不。;t但是,这种委托关系不承担民事原告 作为其正式要求。只要受害单位或组织向检察机关提出经济赔偿请求,委托关系就已经形成。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 检察院是国家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被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而未提出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保护国家或者集体的合法权益。受害单位或者组织坚持不起诉,致使国家或者集体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检察机关作为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国家或者集体权益不受损害。这与前面提到的检察机关应受害单位或组织的请求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检察机关代表民事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后者是检察机关根据其法律监督职能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法律监督的诉讼。在这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美国检察院享有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诉讼权利和地位。(4)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能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仅限于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这是片面的。《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负连带责任。犯罪行为是民法上的严重侵权行为,一般直接对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害。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 的犯罪行为可能与其他人 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他人也应当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免除其刑事责任,使其不成为刑事被告人,但不能因其犯罪行为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他们应当与刑事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但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代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犯罪的,法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人组织的驾驶人在履行职务时因过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能赔偿损失的,该法人作为民事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被告人造成物质损失的程度至关重要。;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他不仅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也是物质损失的受害人。因此,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质、认证和辩论,不仅有助于区分控辩双方的民事责任,而且有助于控辩双方的利益。;全面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直接造成的。;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审问被告时。;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这样既可以避免两审带来的人力物力损失,又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有效打击犯罪;也可以避免两次审判可能出现的同一案件同一行为产生两种不同结论的矛盾。
参加考试,贡献力量
[1]胡锡清、朱丽亚著,《诉讼法学专论》,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2]《刑事诉讼法》大学出版社,程荣斌主编,1999年第10版。[3]《刑事诉讼法》陈光忠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4]邵世兴、刘元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检察出版社,2002年。[5]陈殿富《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司法》,2002年第2期。[6]《附带民事诉讼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法学天地》杨林,1999年第2期..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条
[2]《刑事诉讼法》第53条
[3]《民法通则》第120条
[4]《刑事诉讼法》第96条
[5]《民法通则》第130条
进一步阅读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点思考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如何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5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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