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刑法》第36条规定: "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如果受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物质损失 他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能够获得对其损失的法律救济,意义重大。但实践中也存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完备或不合理的情况,影响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加以完善。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 "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法院可以通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已故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为这里规定法院 "可以通知 "而不是 "应该通知 ",它不是强制性的。实践中,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因怕麻烦而懒于履行或疏忽忘记履行这一义务,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被告知刑事案件已经审结,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但要交诉讼费,附带民事诉讼不收诉讼费,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耽误了权利的救济,更严重的可能使受害人本应得到的赔偿无法实现。因为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同时审理时,被告人或其亲属往往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求从轻处理。但是,如果刑事判决已经宣告,附带民事诉讼再次审理,被告人不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为他知道,即使刑事判决赔偿了,也不会改变。这种情况违背了法律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初衷,应当予以纠正。作者建议 "可以被告知 "应该改成 "应该被告知 ",以及 "刑事判决宣告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同一审判机构继续审理该附带民事诉讼和法官的责任。;应当追究法官的不作为,以减轻被害人的负担,促使法官积极履行义务,使被害人 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第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侵犯财产罪造成的财产损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第一条。;美国法院规定: "因刑事侵犯人身权利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失的。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侵犯财产罪如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追缴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或者由法院责令被告人赔偿;;刑事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者认为最高 美国法院 美国的解释属于限制性解释,违背了立法初衷,不利于保护被害人 损失并得到有效救济。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被界定为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 s财产损失或物质损失,也就是说,只要被害人遭受财产或物质损失,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缩小了范围,只限于侵犯人身权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犯罪分子破坏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笔者认为,最高法院之所以限制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可能是基于避免过度增加法院刑事庭负担的考虑。如果将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也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将大大增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由于刑事案件审理周期短,法官再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将难以承受。有些人认为,虽然这类案件的受害者可以 t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这并不妨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将侵犯财产罪造成的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固然会增加刑事法院的负担,但并非不可承受,因为只要确定了盗窃、抢劫等案件的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就只是一个程序,因为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在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中查明,并不会增加法官审理附带民事案件的工作量。即使法官觉得工作量太大,也可以通过增加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数量来解决。因此,将侵犯财产罪造成的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可行的。如果让被害人再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需要支付诉讼费,增加被害人的经济负担;二是刑事判决生效才能立案,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第三,被告可能已经被送进监狱执行刑罚,而监狱往往离被告很远 的原住地,不便审理。基于以上因素,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会自认倒霉,不会花精力再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从更深层次思考,建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很明显,是让受害人全额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此,在解释法律时,首先应该考虑哪些条款更有利于被害人 权益。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是扩大现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将侵犯财产罪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精神损失能否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物质损失的场合,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救济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美国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规定, 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本来我们以为刑事诉讼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种做法有其缺点。即损害赔偿责任被人为地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如赔偿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一种是不允许的,比如精神损害赔偿。将一个完整的损害赔偿责任人为地分为两种,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是不合理的,也割裂了完整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然而,最高法院出版的《《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即使当事人通过提起另一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批复》认为你院法〔2001〕《关于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字第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我院《刑法》第三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被告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行为,或者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显然,这两个司法解释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采取了消极的态度,这实际上违背了《最高法院判例汇编》中《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本精神。;美国法院。
侵犯人格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这个问题在今天已经不是一个难题,已经成为社会和法学界的共识。最高和最高法院。;美国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作出了积极的司法解释并宣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侵犯人格权、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权甚至侵犯财产权。人格权包括: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3.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的权利。其他人格利益是指隐私权和其他需要保护但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权包括侵权行为和亲属权。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 或者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当是本文的应有之义。;美国法院。而且很多法院也是这样理解这个回复的。
这一司法解释的是我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5日发布的这一意见实际上又回到了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意见》的老路。;并且越走越远。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实质是 "打而不罚,罚而不打因为犯罪行为。这个解释符合《民法通则》 ;声明说 "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论上,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同法律部门法律规定的竞合。现代社会在规范社会生活现象时,往往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规范,或者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规范。有时,这些从不同角度制定的规范相互重叠,形成了法律法规的竞合。
比如侵犯健康权在刑法上定义为故意伤害罪应受处罚,在民法上定义为侵犯健康权应赔偿损失。侵犯财产罪在刑法上定义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在民法上定义为侵犯财产权罪。在法律法规竞合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公法上的秩序,另一方面也侵犯了私法上的权利。惩罚加害人是维护公法秩序,责令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被侵害私权的救济。这两方面的救济都是必须的,而且要分开实施。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制裁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法通则》第110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都是基本法规竞合的法律确认。因此,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时,有权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审理刑事案件。诉讼终结后,将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以减轻一 自己的损害和恢复一 的权利。司法解释规定不受理这种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实际上相当于剥夺了公民的这一权利,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不是的力量。;美国法院。的力量。;美国法院是司法权,是为了保护公民 依法行使司法权,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侵犯他利的人。;法院应当依法保护他们的权利,补救损害,恢复被侵犯的权利。无论任何一级法院,都无权限制公民的权利。任何限制公民权利的司法解释都是违宪和非法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失应当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里的精神损失应该是侵犯人身权造成的精神损失,而不是侵犯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失,对人身权应该做扩大化的解释,不仅仅限于生命、健康、身体等一般权利,还包括《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身份权。在《刑法》 ;根据美国《刑法典》的规定,刑法与民法的竞合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案件:一是侵害被害人的案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二是侵害被害人的案件。;名誉权利,如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三是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件,如非法拘禁罪;第四,侵犯亲权和亲权的案件,如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等。这类案件虽然直接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但也使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亲属分离,侵犯了亲权和亲权,不可避免地对其父母或其他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五是侵犯性自的案件,如、强迫、侮辱妇女、儿童、强迫等。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性自。;美国法院,关于保护 "其他个人兴趣和爱好第一条第二款中包含了对性自主的保护。由于侵犯了性自,对被害人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即被害人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和痛苦社会评价。所以自然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来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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