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原则

 2023-03-12    3  

行政赔偿又称行政侵权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了促进行政机关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抽象的国家赔偿具体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赔偿诉讼的,实体争议将被引入诉讼程序。因此,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指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起诉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原则 属于 一起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行政赔偿案件复议后如何确定被告?《行政诉讼法》对被告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有些规则不同。前者规定,复议机关复议后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后者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就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两法确定被告的规则是一样的。

具体来说,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复议决定不加重受害人损害的;(2)复议决定加重了被害人 的损害。如果两部法律的规定一起使用,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第一种情况,复议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而应是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不需要成为被告,但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种情况,复议机关是被告,但只对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但无权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这种实际上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行政诉讼法是一般法律规范,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特殊法律规范。法院审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将复议机关和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洪曹志红;;江西省鄱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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