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琳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2023-03-12    2  

——李雅琳【摘要】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医疗事故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日益突出。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6年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以《《条例》条例》为依据,对医疗事故争议的性质、医疗事故及其救济、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医疗事故;非法行医;医务人员;疏忽;医疗机构。1.医疗事故的概念、性质和责任形式。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首先,这只是一个意外。其次,它不同于我们生活中的其他事故。如: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生产领域责任员工违章造成的重大事故。医疗事故只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医务人员在所服务的医疗机构工作时,因疏忽大意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因此,医疗事故纠纷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而不能发生在其他领域。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关系是由双方确定的疾病治疗行为引起的,每一种纠纷的具体形式都是一定法律关系的反映。探讨医疗事故纠纷的性质在于确定医疗事故纠纷这一特定形式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医疗事故纠纷是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发生的纠纷。关于医疗关系的性质,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医疗关系是民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第二种意见认为,医疗关系不是民法或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是一种独立的关系,即医疗法律关系。我同意第一种意见,医疗关系是建立在民事合同关系基础上的,所以其性质应该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有纠纷就要有责任。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外基本倾向于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定为侵权责任,这非常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根据我国《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因为:《《条例》》第2条强调了医疗事故损害民事责任的重要性疏忽和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时,过错责任是我国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美国侵权法。其次,在《条例》第50条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规定中,明确承认 "精神损害与赔偿意味着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我国立法中,只有侵权责任才有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美国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对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责任选择应当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应当选择侵权责任来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其归责是过错责任原则。2.医疗事故的要素。1.医疗事故的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条例》没有规定医务人员的概念,但在1988年5月10日颁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医务人员的具体构成规定为:医疗事故的肇事者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一项群体性活动,医疗机构中构成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和服务的人员。之所以强调行为人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因为如果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人不是医务人员,则属于 "非法行医 "。根据是否属于医务人员,《刑法》将医疗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犯罪行为分为 "医疗事故罪和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资格而非法行医的行为。;美国的许可证也属于侵权行为,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因此,《条例》第61条明确规定: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赔偿,受害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 "2.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界定医疗活动的内涵和外延,而是根据《《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 "诊断和护理工作包括这项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第一款诊断和治疗活动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材料、器械和手术等。、判断病情和清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和帮助患者康复的保健活动。因此,在我国, "医疗活动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保障患者的安全,为这项服务提供急救、检查、诊断、医疗、美容、后勤和管理等工作活动的总和。;生命和健康的帮助下,他们的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和药物。3.行为必须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应包括 "违法 "。因此,在《条例》,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和护理惯例的;"意味着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是否一定违法,或者只是行为人的过失标准。对此,王立班教授等人认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没有独立的内涵。一方面,侵权纠纷种类繁多,侵权法不可能集中列举各种侵权行为,因此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独立内涵。另一方面,民事侵权大多是过失行为。对于这些过失行为,很难判断是否违法,只能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因此,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判断损害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杨立新教授和张新宝教授认为,违法性应当被确认为侵权责任的一个独立要件,否则会导致侵权法的不当扩张。这里除了简单讨论侵权责任是否应该以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外,只分析医疗事故纠纷中的违法性,从中可以发现,在医疗事故中,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的过错实际上是处于一种交错状态,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医疗事故中的违法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在实践中可以书面规定或约定由人遵守。所以《条例》的规定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和惯例,可以认为是大多数情况下推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有过失的标准,导致举证责任倒置,也是医疗事故行为必须违法的要求。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有主观上的过失,这是现代侵权法将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基本原则的要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精辟地指出了现代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的根本原因。他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不是因为损害,而是因为过错。原因就像化学原理,让蜡烛燃烧的是氧气而不是光。关闭对于医疗事故中的过失,《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曾根据刑法对过失进行了分类,认为过失是指行为人 ;的疏忽和过度自信。另外还有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故障,不同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随着《《条例》》的颁布,最高法院颁布了《宪法》。;美国法院发出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1条规定:《条例》实施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如诉至法院,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活动是具有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可靠性、排他性等因素的活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医疗卫生管理、诊疗、护理等方面的规范和常规。也有一方只能依靠自身的设备条件和专业知识技能来判断病人 的情况,并酌情处理。因此, 美国法院应根据我国过错责任原则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美国民法和《条例》第2条对医疗事故的定义。5.对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侵权行为法要求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实际损害的发生,侵权行为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只要有损害就有赔偿,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所谓的 "对病人造成人身伤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侵权行为。;身体并对病人造成伤害。;诊疗过程中的生命健康权。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它侵害了患者 另一方面,它对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关于 的理论也有两种观点损害与赔偿:第一种观点是 "兴趣理论与实践,是由德国民法学者蒙森创立的。根据这一理论,损害是受害者 在特定损害事故中的利益,即受害人 因特定事故而受到损害的利益。第二种观点是 "组织学与医学,是德国奥特曼创造的。根据这一理论,损害是法律主体因对其财产构成的剥夺或损害或对其身体的伤害而遭受的利益损害。目前,学者大多采取利息说。他们认为损害是某个行为或事件使某人 美国受侵权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某种不利影响。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与被行为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医疗事故纠纷作为侵权纠纷的一种,也必然伴随着侵权原因而发生。;美国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时决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认医疗行为与患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坏。不同法系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因果关系的考察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调查事实因果关系。第二阶段是法律因果关系。在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判断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是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这是由德国弗莱堡大学的生理学家提出的。认为如果事件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事件是损害发生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即条件关系;第二,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的客观可能性,即比例原则。目前,我国民法学界正在逐渐抛弃 lt;理论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在前苏联民法理论中,大力引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因此,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依据。;美国法院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及举证责任。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的民事关系。因此,在医疗活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患者或其家属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医疗事故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构成侵权。因此,患者及家属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 ;美国对侵权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 "如果一个聚会 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利益。;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害人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律允许患者或其家属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选择最有利的责任。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构成了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 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共十一项。该规定使医疗事故的具体赔偿法定化,改变了原有的一次性象征性赔偿,提高了赔偿标准。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条例》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然而,《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低于法院审理的其他侵权案件。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说)有效实施,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时,不应再适用《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解释》法》颁布后, 美国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时应首先适用《条例》的规定,而在《条例》没有规定而《解释》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解释》的规定。此外,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6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医疗机构将提供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来说,医院将承担在救治患者过程中的无过错责任,以及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实的法律后果。对此,笔者认为,现代医学仍处于经验科学阶段,许多疾病的形成、发生、发展仍有许多未解之谜。医学科学中有许多未知领域仍在研究和探索。对于很多疾病的结果,医疗机构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侵权诉讼中,它有利于保护患者利益;;利益来实现两个事实要素的倒置。而在医疗机构中,因为举证倒置,医院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地位,会过度扩大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最终赔偿会转嫁到广大患者身上。因此,应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并加以完善,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断完善。4.《条例》需要改进的一些建议。1.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发生多是突发性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保存其治疗方案的证明。而《条例》第13条仅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应立即向医疗机构质量监督报告,第17条规定医患双方共同封存涉嫌不良后果,且没有限定完成上述工作的时间,为医院在实际操作中为逃避或减轻责任提供了条件,损害了患者利益。建议《条例》明确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与患者同步处理上述工作。2.病人和病人。;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护。《条例》第9条和第11条规定了一些病人 知情权,但第十六条涉及的死亡病例的讨论记录和会诊意见。患者无权了解和复制病程记录等信息。从而伤害病人。;知情权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条件。3.应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医患纠纷往往是有争议的,尤其是患者死亡的时候。《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报告患者死亡情况,过于繁琐。人命关天,尸检最长7天。在行政部门不介入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很难确定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建议患者家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申请治疗。总的来说,《条例》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方面有了新的进展,这里限于篇幅,只简单阐述一些问题。谢谢你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第122条

[3]《刑法》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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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6]《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7]《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李雅琳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属于 面的 使用 法律百科 第2张

《[9]《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

《[10]《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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