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3-03-12    3  

内容提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但对我国法律具有借鉴意义。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的功能。;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款和行政罚款有本质区别,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加重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仅限于合同责任。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于民事程序。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适用功能

一、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分析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为保护受害人而支付的全部赔偿金。;一般损害赔偿之外的损失,以及惩罚违法者的赔偿。;根据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相关群体所遭受的损害或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制止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征

1 .不具备独立请求权,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

2.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限于实际损失。

3.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4.赔偿金额是合法的。

论惩罚性赔偿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内容 面的 人一 法律百科 第1张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多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或者由法律法规限定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防止法官随意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8、9条;;美国法院规定了一次惩罚性赔偿。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现状及建议

(A)和印度;;■社会现状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保障起步较晚,我国民事生活中侵权、欺诈等乱象较为严重。典型且经常发生的情况,如:不尊重他人的基本,凭借其优势地位,包括权力、财富、权力或体力,任意侵害他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公民在生活中缺乏一定的安全感和秩序感,这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根本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2)缺点

1.过分夸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容易导致制度失灵。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但它只是一般赔偿的补充,而不是赔偿的核心。损害赔偿的威慑目标是使威慑力既不太弱也不太强——一方面避免生产出有缺陷的产品,另一方面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我们在看到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遏制功能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不法行为人在面临巨额赔偿时,总是会尽一切可能减少损失。那么在这个时候,或者降低生产成本,或者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成本,或者通过责任险等方法转移风险,将赔偿成本转移给用户和消费者,都无法达到制裁和遏制的目的。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不能盲目适用惩罚性赔偿来追求其惩罚和遏制功能。[第页]

2.过度的惩罚性赔偿不利于经济发展。

高的惩罚性赔偿会增加一些企业的经济负担,甚至导致这些企业破产(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过高的赔偿相当于宣告这些企业的死亡);过高的薪酬会约束企业的行为,影响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出速度。

3.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导致滥用诉讼。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会被滥用。例如, "王海 ",一种 "知假买假的索赔人,利用不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获取利益,并将其作为一种获利。虽然 "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知假买假的索赔人可能客观上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利用他人的违法行为作为赚钱的途径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3)建议

1.惩罚性赔偿在的基础

(1)道德基础

惩罚性赔偿的思想体现在人的观念中。在我国许多商品交易所中,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的信誉,往往声明或同意实施 "假一赔十因为他们卖的商品。可见商家和消费者对惩罚性赔偿在概念上是可以接受的。随着的发展。;随着美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普通民众从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中对该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也为该制度的适用创造了导向。

(2)法学的理论基础

1、民法本位的演变

追溯现代民法的发展可以知道,人类社会在19世纪末进入社会本位时期,法律观念从追求形式正义向追求实质正义转变。在社会本位时期,法律的中心概念已经从个人转向社会,法律的任务不是保护个利;法律为了照顾整个社会的利益,可以强制权利主体承担一定的义务,限制和剥夺其一定的权利。现代民法的建立与发展诚信与信用作为 "帝国条款在民法中。在一定情况下,法律可以通过排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 "变化的环境 "进一步将传统民法的形式正义引向实质正义。法律的本位从个人转向社会后,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时,民法不再只考虑孤立的个人及其权利,而是整合各方利益,强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现代侵权法的发展。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发展到无过错责任,不把过错作为责任的重要要件。它使侵权法在难以证明行为人过错或行为人无罪的侵权案件中得到最大限度的适用。达到保护受害者的目的。从本质上讲,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一种新的分配正义理念,即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域赋予一方更多的责任,以保护另一方。在此背景下,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演变为加强对受害人受损利益的保护,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虽然无过错责任的出现强化了对受害人损害的填补功能,但侵权法在遏制和预防潜在侵权人潜在侵权行为方面的功能并不理想,其威慑的社会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侵权法必须提供多元化的救济,不仅仅限于传统的损失赔偿,还包括制裁和事前预防。赔偿使被侵权的权利得到修正;制裁进一步强化了侵权法的惩罚功能;事前预防就是在侵害发生之前就预防侵害,减少损害的发生。三者相互配合,三管齐下,维护全社会各个方向的利益平衡。显然,兼具民事赔偿性质且不乏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无疑是强化侵权法预防功能、顺应现阶段侵权法发展趋势的最佳选择。[第页]

2.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与联系 结合英美法和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考虑以下条件:

(1)主观因素。侵权人主观上是恶意的,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也就是说,当行为人 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者明显忽视他人的权益,并且有严重过失和重大过失,行为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今后谨慎行事,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实施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行为的行为犯是行为人主动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被动地让损害发生。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于那些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客观要素。一定导致了受害者 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预期利益损失,还应该包括非物质损害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3.论我国的归责原则。;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内许多学者也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认为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为了保护相对人或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实施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推定的最大特点是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往往是因为他们处于弱势,没有那么多财力与加害者抗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可以更好地平衡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仅避免了被害人因力所能及而败诉的困境;;t证明,也给了行为人一定的抗辩空间,即证明自己在危害结果中没有主观过错时可以免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行为人的利益。该原则的适用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弱势群体功能的体现。

4.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一直存在争议。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合同法》第113条和《解释》第89条似乎告诉我们,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重点在合同法领域,但在学术界,一般的理解是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主要限于侵权责任,其适用范围应尽可能限制在合同责任领域。因为从本质上讲,与违约责任相比,侵权责任的惩罚性更加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弥补一方的损失。因此,以抑制侵权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侵权责任。此外,与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基础的一般原则不同, 美国合同法主要采用 "严格责任 "。两种方法相比,前者侧重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状态,旨在惩罚有过错的侵权人;后者侧重于客观违约和如何补救违约后果。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尚不发达,从鼓励市场交易的需要出发,如果在合同领域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可能会严重阻碍交易,进而阻碍市场经济的繁荣。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制的不完善以及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影响,漠视、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各种新型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应主要适用于侵权法领域,而在合同法领域有所限制。[第页]

5.论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诉权密切相关。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符合民事程序法定情形的案件,也可以引入民事程序。

首先,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当被害人人数为多数或不确定时,可以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民事诉讼法》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可以给被害人很多帮助。好吧,帮帮忙。也就是说,当原告是多数人(有确定多数和不确定多数)时,可以依法选举或指定两个或五个代表人进行诉讼,由法院判决不法行为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惩罚性赔偿,然后在一定时间后(这就涉及到提醒问题)由法院按照确定的数量进行合理分配,避免不法行为人被重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里,还需要规定对原告利益的保护制度。在确定受害者时,这一制度不适用。它只适用于不确定的大多数受害者。当原告是不确定多数时,法律优先保护原告的利益,诉讼当事人得到的赔偿会逐渐减少。

二是被害人放弃诉讼,要求检察院提起民事。这里的民事仅限于大多数被害人(包括确定的大多数和不确定的大多数)且所涉及的案件必须符合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检察机关为诉讼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案件的民事诉讼制度。;美国最高法院将依法审理此案。[26]当然,民事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样,在我国还有待完善,所以我们只讨论完善民事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引入民事程序惩罚加害人,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进行起诉,解决了被害人无助、无法维权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可以遏制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与惩罚性赔偿保护弱者权益、惩罚不法者的功能不谋而合。

6.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根据美国各州法律、州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在考虑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可以归纳为几大因素:被告的谴责程度;;原告的违法行为及其获利的可能性、性质和程度;;的伤害,被告 的财务状况,以及被告被处罚的可能性。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借鉴这些量化因素。

此外,目前我国的几个惩罚性赔偿条款都采用了多重赔偿制度,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利益与经营者的约束。;行为,但单倍补偿过于死板。我主张修改目前硬性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实行弹性赔偿制度: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确立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适当比例关系。[第页]

第三,结论

传统民法一般认为 "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赔偿的结果就好像损害事故从未发生过一样[30],但惩罚性赔偿的产生,修正了这一观点。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不仅要使赔偿的结果如同损害事故从未发生过一样,而且要避免以后发生类似的损害赔偿。惩罚性的损失赔偿它填补了民法与刑法分离造成的空白,使各种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了法律对社会的适当调整。随着我国的发展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层出不穷。我国应从现实出发,首先在侵权法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综合考虑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引用法律

[1]《民事诉讼法》

[2]《合同法》第113条

[3]《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

[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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