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和 ;人身伤害赔偿

 2023-03-12    6  

关于学生和。;损失赔偿

在实践中,处理学生的法律依据 赔偿纠纷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美国法院。

(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 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人的,由下列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一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所在单位同意的;;的父母工作或居民 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委员会。;的住所。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所在单位指定。;的父母属于或居民 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委员会。;近亲属中的住所。如果对指定提起诉讼, 由最高法院裁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所在单位。;的父母属于或居民 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以其住所地为监护人。 "

《民法通则》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

(2)《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法院第159条;;美国法院: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作出适当赔偿。 "

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第7条,最高法院;;美国法院: "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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