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法人身损害赔偿

 2023-03-12    6  

论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

早期的劳动事故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侵权法的规定。但是,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现代劳动法不再使用民法来处理此类事故。在美国,受伤的工人(包括工伤和职业病)应该直接根据《工人赔偿法》获得赔偿。在日本,劳工灾害赔偿一般通过《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获得。但是,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害,受伤害的劳动者仍然可以依据侵权法进行起诉。的一般原则。;美国民法没有规定对劳动者的赔偿。;工作环境等原因造成的工作事故。在这个问题上,实体法主要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司法审判中,劳动领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多由民事法院审理,有学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性质属于侵权行为。

、张国立诉张、诉当涂县劳动局未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第八工程公司案,罗、龙健康诉中州建筑工程公司案,蒋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案,周凯锋等人诉宜昌县建设局案,都属于劳动领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些案件的判决普遍确立了以下司法规则:(1)当事人之间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损害责任的约定无效。 " amp的从句。;不承担工伤责任。;违主义道德,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2)劳动局作为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不履行保护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消极不作为,是违反法律的。(3)用人单位未采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就业培训、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生事故造成员工人身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5)因独立承包人员工劳动事故造成的事故,发包人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6)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发包方对承包方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但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补偿。

我们认为,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判决中确立的司法规则是恰当的。然而,为了保护工人 生命、健康和身体,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利用工伤保险机制解决员工在工作时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具有以下优势: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及时获得赔偿;(2)雇主可以避免诉讼纠纷,减少非生产性开支;(3)全社会承担赔偿金额,即使单个雇主经济状况恶化,也不会影响受害人 s补偿;(4)雇员和雇主;;的过错一般不能减少或免除赔偿的理由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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