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2
经过10多年的发展, 美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一些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特别是去年以来,从郑、孙悟空、易 安科技,到刚刚曝光的银广夏事件,让社会各界对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领导也明确表示,鼓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团结起来,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在具体操作时,我们会发现 美国证券法侧重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忽视了民事责任的承担。《证券法》XI章共三十六条,其中三十三条是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十八条是刑事责任,只有两条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缺位一目了然,法律责任体系严重失衡。因此,尽快建立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迫在眉睫。笔者愿意向有识之士求教。关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性质,有三种学说:契约说、侵权说和独立类型说。但在交易制度下,投资者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即使给投资者造成损害,也只能凭交易合同向证券经纪人索赔,而不能直接向加害人索赔。这必然导致受害者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从而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事实上,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 意向表示格式化的市场系统集中在交易所进行撮合,并通过市场公告板传达。这样,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缺乏客观标准,再加上公告栏信息传递的快速和普遍,欺诈、操纵等违法行为会更容易进行,投资者也因为交易制度失去了买卖双方的地位。因此,无论在 无论是在美国证券法还是在民法通则中,这种行为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因此,如果将此类损害界定为侵权行为,可以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扩大到第三人,这对民事赔偿功能的发挥和对投资者的保护大有裨益。;利益。虽然这种责任被定义为侵权责任,但为了避免和滥用行为的发生,必须同时限制索赔人的范围,即索赔人应当是因欺诈行为而实际买卖证券的善意人。之所以界定善意投资者和恶意投资者,是为了防止恶意投资者利用这一制度获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允许被告通过证明原告明知这是虚假事实,但仍是证券交易而获得免责。需要虚假披露或者遗漏重要事实,这是诉讼成立不可或缺的因素。《刑法》第62条。;美国证券法采用列举的,指出法律认为属于重大事件的十种情形。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够认定属于《证券法》所列情形,就符合这一要求。应有的过错,虽然的主要目的 美国证券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虚假陈述的影响。但是,如果只强调行为的结果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那么对行为人无过错的处罚就显得有些极端。所以,要想让行为人承担责任,首先要证明他有欺诈或者操纵的故意。但考虑到受害人难以证明证券市场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侵权人违反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就可以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重大过失是否符合这一过错标准,英美法的传统规则一直是:忽视真实的重大过失或者事实上不可信的陈述,可以构成欺诈中的过错。因此,我们在认定侵权人的过错时,应当包括重大过失。应该有因果关系。为了确立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和被告 的非法行为。在 "洪光工业与有限公司,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因为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可见因果关系的确定已经成为证券赔偿案的关键。在处理证券欺诈案件的因果关系时,早期的许多美国法院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受害者必须证明自己因相信虚假陈述而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这是一个 "交易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就不会有这个交易的完成,至少这个交易是唯一可能的;在第二阶段,受害者必须证明损失原因及后果违法行为与其损失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其遭受的损失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当交易直接造成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建立必要的关系。;的违法行为和受害人 以避免反欺诈条款成为投资损失的保险。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早已不复存在,而且有太多的因素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变化,这使得投资者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被告 ■欺诈。再加上电脑的快速匹配,每天完成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交易。一旦欺诈发生,无数投资者将被卷入其中。面对这么多分散的受害者,只能采取集体诉讼的形式,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受害者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但是,按照传统的因果关系证明,一方面受害人很难得到赔偿,同时也阻碍了集团诉讼的发展。所以要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法院开始引入市场上的欺诈理论,该理论基于经济学中众所周知的有效市场假说,指出由于所有关于证券的信息都会反映在股价中,因此侵权人传播的虚假信息也会反映在股价中,造成股价被推高或推低的现象,相当于愚弄了市场。既然任何投资者都有权利相信自己的证券市场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那么他也有权利相信市场价格的公平性。这个时候他因为信任股票市场价格而被骗,所以他有权利要求赔偿。欺诈市场理论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欺诈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更容易实现。必须指出,因果关系的推定也是可以反驳的。作为侵权人,他只要证明自己散布的虚假陈述没有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明受害人即使知道真实信息也会进行同样的交易,就可以免除责任。损害赔偿的方法和计算基于证券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特殊性,适用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恢复原状等救济会有一定难度,所以金钱损害赔偿应当是主要的救济。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和赔偿金额的计算,主要有三种学说:一种是实际价值计算方法,即赔偿金额为受害人交易时的价格与当时证券实际价值的差额;二是实际诱导法,即行为人只对虚假陈述引起的价格波动承担责任;三是实际差价计算方法,即索赔人取得有价证券所支付的金额减去索赔时的市场价格。如果已经出售,证券的售价;或索赔人出售证券的价格与要求赔偿损失时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告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不是由于依赖被告而造成的 的虚假陈述,它将不承担任何损失或部分损失。为了使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筹集投资者 权利意识。为了发挥民事责任在证券法中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并加强对投资者的培养;;权利意识也是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投资者可以 如果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有好的法律和漂亮的制度也是徒劳的。其次,要建立方便投资者提起诉讼的诉讼制度。目前,一旦发生证券欺诈案件,人们往往归咎于主管部门的失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行证券法没有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民事救济,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再次,要建立方便中小投资者的集团诉讼制度。证券纠纷中受影响当事人的范围往往规模很大,层次不一,当事人在资金和取证能力上差距很大。如果我们能 不消除或缩小这种差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将无法实现其诉讼目的,更不用说通过法律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应该寻求一种有效的来实现当事人的对等。集团诉讼制度对于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差距、降低诉讼成本有诸多好处。我们应该结合的实际情况。;美国在证券诉讼中建立集团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总之,为了恢复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建立有序的证券市场,构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体系。;美国证券市场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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