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1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统计,在 美国证券市场上,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约80%的违法交易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因此,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各国都进行了立法,赋予或个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建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控制网络,以达到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目的。但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具有重刑轻民的特点,造成了我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裂缝。纵观我国整个证券法,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文只有八条,分别是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七条。在《XI法》关于法律责任的36条条文中,只有3条涉及民事责任,即第192、202和207条。在我国,与证券民事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提及证券内幕交易引起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民法通则》通则》对内幕交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进行救济,而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并不与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相比较。它采用集中竞价、计算机自动撮合的,参与者众多,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交易者从未见过面,互不认识。另外,很多证券交易都是瞬间完成,持续不断。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很多,交易周转的速度和频率也是其他民商事交易无法企及的。这使得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内幕交易造成损害后,侵权人和受害人、损害后果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都非常困难。本文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能够促进我国内幕交易活动的发展。;美国股票市场。二、内幕交易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追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基础。在追究内幕交易者的基础上,各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几种责任理论。(a)公平获取信息的理论源于美国1940年代的一个著名案例---- Kardonv。国家石膏公司诉泛美公司案。TexasGulfSulphurCompany .根据这一理论,在证券交易中,所有投资者都应该有平等的重要信息知情权,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信息获取机会。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非普通手段得到。所获取的重大信息属于欺诈行为,您应当根据《证券法》承担披露或回避交易的义务披露信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0b-5决定,否则,你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个理论实际上是主张信息的平等,所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内幕交易。(2)受托责任理论最早由美国法院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并于1961年在Cady诉Rob《内幕人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确诊。根据这一理论,任何人非法获取或挪用公司 的重大非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将承担法律责任。其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和公司。;美国经纪人、律师、承销商、会计师、相关银行员工、记者等。、以及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或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由于上述人员与公司内部人员之间存在雇佣雇佣关系、亲属关系、临时业务合伙关系,公司内部人员基于对其信任而披露内幕信息,上述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违反了这种信任。在这种理论下,任何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理论克服了诚信义务理论只能适用于公司内部人的局限,进一步将责任主体扩展到公司内部人以外的掌握内幕信息的外部人,标志着美国反内幕交易法的重大发展和进步。的发展历史。;美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证券法律制度也不完善。证券内幕交易的明确归责理论。笔者认为,我国归因理论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但不宜重复其演变过程和照搬其理论。这一理论的构建应首先考虑知情人的不同形态,进而确定不同主体形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理论上,内部人分为三类,即公司内部人、市场内部人和内部人。公司内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与公司存在信赖关系,应当对公司承担诚实、谨慎、勤勉的义务。所以他们只能在放弃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之间选择。市场内部人员因其职业或职责与证券发行人有着特殊的关系。他们在与公司的接触中了解内幕信息,是因为信任。如果他们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对依赖责任、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双重违反。知情人所知道的内幕信息是通过与公司有信托关系的中介间接传递的,所以追究其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者的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信托义务,目的是使个人受益;二是保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披露是违法的,即知情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应当是其主观上有过错。三。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一)民事赔偿的权利人根据民商法通则,民事赔偿的权利人应当是因内幕交易受到损失的人。那么,是否所有的内幕交易受害人都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内幕交易的受害者根据交易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同一交易的受害者和相反交易的受害者。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即同一交易的受害者无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交易的受害者有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有争议的问题是,是否所有从事相反交易的受害者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对此,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旦内幕人士违反其受托责任或私人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所有在内部信息披露前与之进行交易的善意投资者都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内幕交易者只对与其有直接交易的提交者承担赔偿责任。研究以上两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两者在实践中都存在缺陷。第一种观点覆盖面太大,证券交易量巨大。要求内幕人在内部交易和信息披露期间,对一切为对方交易者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不仅会使诉讼规模变得几乎不可能,而且对内幕人也不公平。但是,第二种观点过于狭隘。在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中,要求投资者证明自己受到内幕人士的引诱,并且是反向交易的直接交易者,这样会使内幕人士完全没有承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不利于对内幕交易的规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81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威尔逊诉comtech telecom munications Inc . 648 e 2d 88(2D·CIR 1981)一案作出了裁决,这创造了一个有价值的新理论,即 "并发经销商理论与实践,解决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权利人的资格标准。该理论认为,证券市场上与内幕交易相反的善意投资者是内幕交易的受害者,有资格起诉内幕交易者要求损害赔偿。与上述两种理论相比,这种理论的优越性不在于它的妥协和更温和的理论,而在于它的逻辑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证券交易的性质,内幕人士的卖出或买入行为是对善意投资者的有效要约或承诺,其交易也是相反的竞价行为。因此,当时处于相反交易的善意投资者,可以认定为其内幕交易的一方。相应地,该标准更加合理。至于这个标准的关键点 "同时 "应该被认为是一个灵活的概念。是同一时间、同一日期还是内部人连续交易一段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说明。(2)民事赔偿义务人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内幕人员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损人利己的手段获取利益或转移损失。;经济利益。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义务人应当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人。至于知情人的具体构成,不同国家或地区立法的认定差异较大。基于各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内部人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公司内部人。通常指基于其在证券发行公司中的地位和身份而知道内幕信息的人。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员和其他员工;拥有公司一定股份(通常超过10%)的大股东。第二,市场内部人士。通常指因职业或责任与证券发行人有特殊关系而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其中分为三类:一类是与发行人建立了合同关系的人员,如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提供行业服务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投资顾问、银行家、证券承销商、记者等;另一类是根据法律法规对发行人行使一定管理和监督权力的人员,如证券监管机构和发行人的工作人员 的主管部门;第三类是和圈内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家庭成员;;美国股票。省《证券交易法》的准知情人还包括家庭成员。第三,内幕。通常指那些从前两类人那里获得内幕消息的人。《证券法》第68条规定内部人员称为 "知情者 "并列出内幕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公司、证券监管机构、中介机构、证券交易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另一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主要指内幕信息的接受者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具体覆盖范围在立法中并未细分。众所周知,第一种内幕交易者要么身居高位,承担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重任;要么身居要职,垄断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实权;或者是承担股票发行事务的关键人物。他们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对经营决策的掌握,决定了他们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的便利性和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股东。第二种内幕交易者,一般属于老百姓,不掌握上市公司内部的任何重要信息,无法对证券市场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他们从 "直接接收和接触第一手信息的人;",他们不能被称为内部人员。原因是这些传递的信息经过中继后是真的还是假的,中继的次数越多,真假就越难辨,而这些传递的信息能否被传递的人接受和交易,取决于传递的人的判断。如果他们利用这些信息从事交易,无论他们获取这些信息的是否违法,他们的主观故意或过失都不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果所有知道内幕信息而没有保密义务的人都被追究责任,法律会牵连大多数。法律应该惩罚那些直接接收和接触第一手信息 "未履行保密义务或非法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四。内幕交易案件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损害的对象是同时交易的对方,内幕交易诉讼涉及的受害人非常大。如果每一个受害者都能获得对其损失的全额赔偿,那么内幕交易者实际承担的赔偿总额将非常惊人。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对内幕交易损失赔偿金的支付规定了一定的原则,即在确定内幕交易赔偿金时,不仅要考虑被告因内幕交易而获得的利益或避免的损失,还要考虑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在《证券交易法》不以内幕交易利益为依据,而是采用法定计算方法,即内幕交易者应当在消息公开前买卖该股票的价格与消息公开后10个营业日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差额范围内,对善意从事相反交易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经善意相对人请求,法院可以将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三倍。这种方法可以避免计算内幕交易损益的困难,操作性相当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计算应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经验进行合理设计:(1)借鉴省 s在计算方法上的做法,规定法定推定方法,按照内幕交易时该股票的交易价格与内幕信息披露后一个交易日该股票在合理期限内的收盘价的差额计算赔偿,该期限足以使该信息被市场完全消化。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时,以每股1元的价格买入某股票1000股,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股票以2元的价格增值到1股,赔偿金额为1000元。(2)借鉴美国的做法,一般情况下,民事赔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内幕交易者避免的违法所得或损失总额。因为内幕交易的受害者并不是单一的,如果要求内幕交易者逐一对所有受害者进行全额赔偿,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将大大超过其获得的利益和避免的损失,甚至超过。它的偿付能力,这个责任无疑成了对内幕交易者的惩罚,也很难实现。法律确立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整合当事人之间不平衡的利益,从而恢复倾斜利益的平衡,维护社会正义的理念,这并不比惩罚过错方更重要。因此,调查人的目的 美国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应侧重于剥夺其非法利益,并对受害人给予合理补偿。因此,要求内幕交易者将避免的非法利益或损失的总额作为对所有受害人的赔偿总额是比较合适的。(3)借鉴我国地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法院可以将原告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三倍;;并提高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赔偿金额,以惩罚违规者,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可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责任限额的1-5倍范围内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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