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2023-03-12    8  

1的现状 美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基本环境法和特别法,民事诉讼法中也有规定。

1986年,《民法通则》原则规定了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中第124、107、134、123、130和83条都与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如《环境保》 1989年通过的第41条和第42条,《海洋环 境保》 1982年通过并于1999年修订的第90条和第92条,《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通过并于1996年修订的第90条和第92条等。《大气污染 防治法》于1987年通过,并于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通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通过,基本上都作出了与《环境保》类似的规定。在自然资源保方面,《森林法》、《草原法》和《土地保》也有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主要规定是:和《民事诉讼法》 1991年制定的。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也适用于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 问题的意见》。;美国最高法院1992年的判决,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条第3款的规定;;该法案于2002年4月1日生效。

2.现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评析

2.1是非曲直

一是《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特别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已经比较严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基本形成。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彻底。无论是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作为环境法基本法的《环境保》,还是各种专门的环境法,都贯彻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

第三,鉴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比普通诉讼多了一年。

第四,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不仅有规定。事后补救损害赔偿还规定了事前预防性侵权排除,两者可以合并,避免了德国、日本等国损害赔偿与侵权排除的分离。

2.2缺陷和不足

首先,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民法通则》的规定与《环境保》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必须基于 "违法律。;美国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而《环境保》和其他单独法律的规定对此没有要求。

二是立法上没有关于举证责任转移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

第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承担,立法上没有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承认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这与国际保护运动和环境保护潮流不符,对受害人也不公平。

最后,被害人救济的和保障存在明显不足。

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3.1环境侵权的要素

3.1.1删除环境侵权的前提是 "违法 "。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明文规定 "违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是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因此,《《民法通则》论衡》第124条的前提和要件违法律。;美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应该在以后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删除。

3.1.2损害结果的确定不应局限于 "实际损害及赔偿。因为污染物对人体的影响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当人体内积累的有害物质尚未达到造成损害的程度,即未发生损害时,受害人可以不举出损害事实的证据。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损害结果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损害就没有侵权责任,这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学者认为,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下,如果能够确定污染物会在人体或环境中积累,会危及人类的正常生活条件,就应该消除这种危险。

3.1.3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①明确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灵活运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鉴于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不容易认定和识别。为了提高受害者的成功率。;主张并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应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美国的环境立法。在 在我国司法实践经验还不太丰富、相关理论还不够深入的情况下,应当以平衡社会利益、确保社会公正为价值导向,运用多元化的方法来推断因果关系。②举证责任它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诉讼的命运。考虑到被告(加害人)往往掌管着植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和规律、危害机理等。排放的废物,其工艺过程通常是保密的,被告往往具有接近证据、容易获得证据的便利。但是,原告(受害人)不容易接近证据。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国外立法和司法普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规则,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确实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仍需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提供证据,受害人仍然要对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提供证据。当发生环境污染侵权时,通过环境、医学等领域的技术检测和调查,查明受害人的情况和原因,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对受害人进行保护是极其重要的。

3.2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3.2.1适当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众所周知,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就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而言,应特别注意以下损害:的环境因素或场地恢复费用。②潜在的人身伤害。③精神损害。考虑到认定和量化的极端困难以及生态利益的公共性,一般不宜通过私法给予救济。

3.2.2细化排除侵权的构成和方法。鉴于排除性侵权对工商活动的巨大影响,其适用应严格审慎,一般只适用于持续性、重复性和不可恢复性侵权,并进行严格的利益平衡,兼顾产业发展和公众权益保护。环境侵权的消除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与居民利益的平衡;;健康和良好环境的合法要求。当衡量侵权排除的好处时,居民 应优先考虑环境权。为了弥补消除侵权救济对产业发展可能带来的不利,一些国家提出了侵权救济制度 "中间排除侵权和部分排除侵权。后来出现了替代赔偿制度,即以赔偿代替排除侵权。这种不完全禁止的中间排除制度和部分排除制度,协调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对来说是必要的。;美国立法建立过渡性责任制度,如 "侵权的部分排除和 "赔偿代替排除侵权(即替代赔偿) ",以便法院或执行机构通过比较相关利益,灵活运用各种排除方法,从而更好地兼顾各方利益。

3.2.3责任主体的具体化在当代社会,大多数环境侵权者,尤其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人,都是企业。在 在美国环境法中,环境侵权的责任方通常被定义为 "相关负责人 "和 "相关单位 "。企业作为危害的原因,往往将环境损害赔偿转移到成本支出中,从而削弱损害赔偿的惩戒作用,使企业员工不重视环境保护;同时,也不可能把责任推到人身上。其实环境污染的原因很多,相关人员也不一样。可能是侵权单位领导违章指挥,也可能是具体操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尽可能将责任落实到人,从而引起侵权人的足够重视。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优势 稳定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3.3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的实施者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或经济团体,他们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但一旦发生重大工业污染和核泄漏事故,巨额赔偿可能导致侵权人破产或倒闭,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基于此,有必要将个人的损害责任分散给社会承担,即环境责任社会化制度,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3.3.1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日本、德国等国外针对可能的侵权人或受害人数量众多、赔偿金额巨大、因果关系复杂的环境侵权行为设立了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应该建立这一制度,并考虑通过征收排污费和环境资源补偿费来设立补偿基金。只要发生污染事故,基金就可以代为赔偿,然后向侵权人追偿。实际上,在一些具体方面也在实行这一制度。

3.3.2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的优势在于不仅减轻了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国外,如美国,对有毒物质和废物的处置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此外,欧盟成员国芬兰和瑞典也建立了这一制度。而且,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在各国都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基于此,我国也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具有特色的责任保险法。

3.4环境侵权的保护和民事救济

3.4.1给予受害者咨询权和要求责任鉴定的权利。当环境侵权发生时,及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对受害人提起诉讼是非常重要的。但作为工业化的产物,环境污染侵权往往涉及高科技,受害者多为不具备这种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另外,加害人出于对工艺流程和专业技术保密的需要,可能会阻止原告取证。因此,立法明确授予。受害人向加害人或有关国家机关咨询机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规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原材料的使用,废弃物的排放,或向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主张责任鉴定,是十分必要的。

3.4.2扩大我国环境侵权的范围。目前,根据《《环境保》》第24条规定,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仅限于废水、废物、废渣、粉尘等9种,但对光污染和余热污染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也没有认定光污染和余热污染的手段和标准,一定程度上难以有效维护受害人的环境权益。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扩大我国环境侵权的范围。

3.4.3其他,建立环境侵权仲裁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在国外和国际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都有其应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般与财产权益有关,不必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解释为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美国的立法应该明确界定。由于环境侵权过程的复杂性、长期性和隐蔽性,有必要提高最高诉讼时效。放宽环境侵权诉讼的资格条件限制,借鉴国外经验,构建 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

[1].《侵权行为法》,张新宝。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3]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

[4]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法学评论》第四,2003。

[5].《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王明远。法制出版社,2000年。

[6]金·。《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环境科学》 3号,1997。

[7]金海。《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浅探》.《环境导报》 6号,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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