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食品安全犯罪中财产刑的缺陷及完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一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本罪的危险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二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即本罪的实际行为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三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即本罪结果加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物质、有害食品罪的三个量刑幅度:
一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杂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杂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二是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实际行为人,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第三,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即加重本罪后果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食品犯罪中的财产刑在每一种犯罪情形中都有规定,其适用范围应该是很广的。作为贪污罪,两罪的目的都是为了赚取非法利益。通过财产刑剥夺他们的财产利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方法。然而,财产刑设置上的不足阻碍了财产刑功能的发挥。
1.基于 的处罚销售额 "应该改成 "价值金额及金额。
食品犯罪中规定的罚金是以销售额为基数的双比例制,只有销售额确定了才能适用。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美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检察院于2001年4月9日规定: "销售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产品后所获得的全部违法所得。说明中明确,销售金额是销售伪劣产品后的收入。显然,销售金额是在销售行为发生后才产生的。虽然本解释针对的是刑法第140条和第149条,但是同一法律中的同一用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即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中的销售数额应当作相同的理解。问题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只要具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风险,构成犯罪,不需要销售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犯罪,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这里不需要销售行为。如果没有销售行为,当然就没有销售金额,所以没有销售行为就没有办法对这些食品犯罪适用罚金。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生产量较大,但未销售出去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销售金额的情况。没有销售金额的,不能适用罚金刑;如果查实的销售金额较小,即使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也较低,对犯罪分子没有震慑作用。
笔者认为,罚金的基准应从 "销售额 "致 "价值金额及金额,因为 "价值金额及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食品,也应包括半成品。演员 s的目的是为了盈利,所以那些没有卖出去的产品和没有生产成功的半成品,将来会卖出去盈利。这些产品的总和反映了演员的规模。;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的持续时间,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而客观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此,采取 "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因为罚款的基准可以准确地反映旅行者所犯的所有罪行,并实现 "把他们当作犯罪来惩罚。
2.应规定最低罚款额。
罚金是一种刑罚,只有构成犯罪才能适用。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此,罚金数额应高于行政罚金,以体现行为的危害性与处罚的轻重成正比,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协调运行,各司其职。刑法中对食品犯罪的罚金刑没有最低标准,只有比例。在销售额较小的情况下,罚款金额可能很低。让 让我们看看行政罚款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章规定的最低罚款金额 s的法律责任是2000元。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规定的罚金 "销售额的50%以上2倍以下 "。两者相比,罚金数额极有可能低于罚金数额,没有体现出罚金应当比罚金更严厉的性质。横向比较来看,我国的罚款数额也极低,使得违法犯罪成本过低。根据美国法律,制售假货无论数额多少都是犯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监禁。如果有造假的犯罪记录,罚款可达500万美元。[9]笔者认为,对食品犯罪的最低罚金数额也应予以明确,具体数额不得低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最低行政罚款标准,即2。000元。
3.应该限制单位罚款的数额。
刑法第150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该条对单位犯罪不规定罚金数额,采取无限罚金。无限罚金刑虽然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刑法定,而无限罚金刑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使得犯罪人可能被判处的罚金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不符合刑罚法定化的要求。在实践中,司法人员没有把握,上级法院也不善于监督下级法院。其次,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罪应该是对称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无限制的罚金刑使法官难以实现罪刑平衡,可能导致轻重畸轻,使罚金刑的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
笔者认为,应当设定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限额,对犯罪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配置双倍罚金刑。具体来说,在同一单位犯罪中,分配给犯罪单位的罚金数额应当高于相关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犯罪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之间应当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理由是,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相关责任人员为单位利益而犯罪。虽然他们也会对自己有利,但他们比单位少。此外,刑事股 对罚金的感受和承受能力相对强于自然人,因此对犯罪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应区别对待。美国规定法人犯罪的罚金数额是自然人犯罪的10倍,法国规定是5倍。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规定,在5倍至10倍之间寻求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合理倍数关系。
4.没收财产的刑罚尚未充分使用。
食品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卫生监督管理秩序,也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严惩。同时,食品犯罪也是一种贪婪的犯罪,所以最严厉的刑罚是财产刑 "没收财产刑 "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所得的一部或全部。;的个人财产,这不仅可以幻灭犯罪者 s从中赚钱的梦想,也彻底剥夺了他再次犯罪的能力。而且没收财产的社会效果大于罚金。即使罚金数额大于犯罪分子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额,最终的执行结果也相当于没收全部财产,但在公开 在美国看来,没收财产仍然是一种更严厉的惩罚。因此,没收财产具有更好的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对食品犯罪的处罚在设定中,规定 "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施加于犯罪者,结果加重。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未能突出没收财产的作用,会使法官优先适用罚金刑而忽视没收财产的适用。对于这种情节严重的犯罪,没收财产是最合适的财产刑后果特别严重 ",有利于消除重新犯罪的隐患,达到最佳的特殊预防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对加重犯只规定没收财产刑,并删除罚金刑的内容,或者将 "没收财产和罚金应该改成 "没收财产或者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事先,让法官可以选择先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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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食品安全犯罪必须判处死刑。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律规制竞合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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