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
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
在民事领域,工伤索赔存在竞合,工伤受害人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索赔。但是到了现代,保护劳动的观念在上升,社会保障法在上升。以强制投保、用人单位缴费、手续便捷、无条件缴费、缴费标准统一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渐取代私法解决劳动安全问题。19世纪末,工业国家开始建立社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并逐步完成了从雇主责任制到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变。[13]工伤保险机构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与用人单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随之产生。
两种索赔在申请程序、索赔依据、构成要件、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有所不同。[14]一般来说,工伤保险更方便、更确定、更安全。论两者的关系,比较各国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几种模式:替代、兼得、选择、补充。
第一,替代主义。以德国为典型, "以保险保障取代侵权责任实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受害者或其幸存者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可能提出的任何事故索赔,法律相应地免除雇主及其雇员的责任。[15]除了雇主 s支付,该模式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工伤赔偿不低于损害赔偿额,否则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一般来说,工伤保险费无条件支付,赔偿标准确定,程序简便,优于民事赔偿。
第二,两者兼得。缺点在于双倍赔付,很不合适。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企业负担过重。虽然对员工有利,但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虽然 "双倍赔偿我国地区采用的是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其实际原因是工伤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损失。英国采用两者兼得的模式,因为雇主不完全承担保费,雇员要承担将近一半。[16]
第三,选择性。工人可以随意选择索赔。其不妥之处在于,劳动者为了及时得到救济,可能会选择较低的工伤赔偿,这对其不利;如果选择起诉雇主要求赔偿损失,赔付金额事先极不确定,最终可能会因为疏忽和诉讼成本而得到较少的赔偿。
第四,互补性。受害人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也可以主张民事损害赔偿,但以实际损失为限,禁止不当的双重给付。但实际操作中,无法确定赔偿金额是高是低,因为有些工伤赔偿是终身享受的,要看实际寿命。此外,雇主支付保险费而不免除工伤事故风险是不公平的。
从法律逻辑上看,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应构成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为同一内容所支付的债务,均由债权人因个别原因履行。因为一个债务人的履行,所有债务人都被免除责任。[17]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一种广义上的请求权竞合。狭义的债权竞合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一个法益发生数个债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则为一个法益产生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债权。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索赔关系仅以违约事实或工伤事故侵权事实为依据。工伤保险的索赔不是单纯基于工伤事故的事实,而是基于事先发生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这两种说法是 "基于个人原因但具有相同的给付目的,所以构成了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即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史尚宽先生认为: ;标准普尔人寿保险 "已经招致债权人 被保险人在事故前的权利,但其期限是不确定的,所以保险利益的取得不能说是基于事故的利益。.....此时,加害人的赔偿义务和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损害赔偿义务的竞合。如果一方 s的实现弥补了损失,另一方就会被消灭。 "[18]
但问题是,按照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逻辑,作为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受害人的劳动者应当选择一个请求,所有债务人的目的达到后共同免除责任。这意味着选择性模式是最有法律依据的。近年来,国内也有声音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院诉讼或者工伤申请。然而,事实上,很少有国家采取了选择性的立法模式,而采取这种制度的英联邦国家则被 "废除 ",理论界也认为 "选择性不是一个好的系统。 "[19]笔者还认为,以社会法救济取代私法救济是大势所趋,替代主义相比较而言更为合理,其原因在于:。
第一,虽然它们在逻辑上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但这种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特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与一般的民事权利竞合不同,这两种权利不是同一性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私法上的请求权,工伤保险请求权是社会保障法上的请求权,不属于纯私法性质,不能像私权一样允许当事人随意选择、处分或放弃。除了雇主 国家建立了不同于私法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强调对消极自由的保护。其理念基于生存权、劳动权和社会权的理念,目的是保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维护社会正义。因此,工伤保险请求权在价值位阶上优先于私法权利。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及其社会救济权的优先价值排除了当事人 逻辑上的自由选择。第二,在利益衡量上,工伤保险更具有及时性、确定性、安全性和终身性,比民事损害赔偿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充分。赔偿范围,民事赔偿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赔付金额大致相同,但伤残津贴、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的计算可能会有一些差异[20],但通过修改工伤待遇标准,解决起来并不困难。
第三,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已经提前缴纳了保费。工伤保险不仅旨在保护劳动者,还具有为用人单位分散经营风险的功能。工伤保险赔偿金具有替代支付的性质,工伤保险机构不得代位向用人单位追偿。如果仍不豁免保费,雇主可能要承担双重负担,这是不公平的。
因此,虽然两项债权在逻辑上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但基于价值上的优先性和利益上的优越性,应当优先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从而排除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人收到保险金后,给付目的完成,两次理赔消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满足共同给付目的而消灭,并非因工伤保险的存在,而是因其被工伤保险请求权所涵盖和排除。但是,当工伤保险请求权存在障碍时,如因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工伤保险请求权存在缺陷,工伤保险请求权无法有效获得,受害人 也应允许雇主向雇主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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