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与合同的区别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与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2023-03-12    4  

摘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合同关系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本文从归责原则和区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意义出发,论述了雇佣关系和合同关系的定义和特征,并结合其特点和相关案例,简要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关系和合同关系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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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雇佣,承包,雇佣关系,承包关系,人身伤害,赔偿

雇主 我们采用了严格责任的观点,同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雇佣行为进行了界定。因为这恰恰是司法解释需要界定的。如何具体界定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关于雇佣和承包,两者的职责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也已经包括了承包。什么?;承包和雇佣的区别是什么?理论上区别不是大问题,但实际操作中,一些边缘案例确实很难区分。司法解释有必要细化吗?你能做到吗?我们认为这确实是一个挑战和考验。

——陈先杰(法官最高 美国法院,起草人身伤害司法解释的作者)

1.人身损害案件中雇佣合同的归责原则及其区分的意义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第11条第1款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雇员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雇员在受雇期间受到人身伤害,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方对定作、指示或者挑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对定作方规定的归责原则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承包方在完成承包工作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己的损害:一是定作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选择上有过错,不完全负责,但承担责任。不匹配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人身损害解释》,雇佣和承包的归责原则完全不同。这就导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因身份关系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合同关系,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但是,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要区分雇佣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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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雇佣关系

《人身损害解释》协议第9条第2款;"术语 "从事就业活动前款所称劳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雇员和员工。;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其职责或者与履行其职责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 从事就业活动。; "。

在这篇文章中,最高 美国法院没有直接定义 "雇佣关系及,并对其定义标准进行了细化。可能正是因为 "这的确是一个挑战和考验。笔者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些相对统一的观点,梳理出雇佣关系的几个特点如下:

1.当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时,雇主可以随时修改工作内容

2.员工与雇主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根据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服务。

3.职工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条件和场所,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从事劳动;

4.雇员和员工。;的劳动义务不能转让,必须亲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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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的成果。;劳动力一般归雇主所有;

6.在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工资支付期,比如周薪、月薪,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相当于行业的标准。

因此,在分析案件当事人是否属于雇佣关系时: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书面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其次,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如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雇佣他人为自己提供服务,可以参照雇佣关系的特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论契约关系

《合同法》法案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加工、订货、修理、复印、测试和检验。因此,合同关系是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解释》更广。由于其他独立承包人引起的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很好的区分,本文只讨论合同引起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在缔约关系中,定作方和承包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2.承包人可以将部分承包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也可以雇佣他人共同或者合伙完成承包工作。

是根据合同完成一项工作,合同的标的物,表现为物化劳动成果,而不是承包人 劳动本身。根据承包工作类型的不同,这种物化劳动产品可以分为劳动产品、精神产品和复合产品。

4.合同关系的报酬是确定的或者可以按照合同计算,但能否获得利益是不确定的。在合同关系中,承包商 的报酬是事先商定的。至于包工头在工作中投入了多少工时,他的劳动报酬能否达到预期的数额,是否会亏损等。,这通常与承包商 我们的技术和市场上原材料价格的变化。承包商赔钱的情况并不少见。

5.承包关系中的风险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这种风险一般承包人很难转嫁。缔约关系中的风险包括原材料的损失、技术问题引起的质量风险、自身或其员工的损害风险、损失风险等。,一般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这些风险一般很难在提高货物价格或保险方面转嫁。

四。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佣与承包的区别

基于雇佣关系和合同关系的特点,笔者认为雇佣和合同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因素加以区分:

1、工作性质不同。如果工作的目的单纯是提供服务,那就是就业;如果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劳务只是完成工作的手段,那就是合同。

2.个人依恋就不一样了。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无权选择如何安排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程序,雇主可以干涉雇员 任何时候都可以工作。订货方和承包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承建方有权决定如何安排工作,定作方无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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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关系的权利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受更强的法律约束。保护性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缔约关系中,定作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确定报酬的依据和风险不同。在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基于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报酬一旦确定,员工一般可以长期获得稳定的报酬金额,不存在流失的风险;承包关系的劳动报酬根据自身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价格等确定。劳务报酬有时与材料价格相结合,承包人要承担潜在损失的风险。

5.合同义务是否可以转让就不一样了。雇佣关系中的员工不能将自己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合同;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工作交给第三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工作,或者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6.风险能不能转嫁就不一样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以利用它来提高商品的价格。通过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或采取保险等,将雇佣关系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公众;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可以 不要通过商品价格和劳动力价格来转嫁风险。

以上是雇佣与承包的主要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一些案件中仍然很难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如,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临时工问题。因为当事人大多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侵权事实一般都是双方口头陈述,很难举出确凿的证据。因此,明确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适用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非常重要,这也是当事人能否获得实际利益的关键。

案例:甲让乙自己修屋顶。双方约定:第二天开工,工期一天半左右;工资120元;修房子的工具是B带来的材料;修屋顶用的材料是a提供的,第二天B带着C去屋顶修;同时,A还按时将维修材料送达工地,并告知B、C注意安全。期间,C某不慎从楼顶坠落,造成六级伤残。双方未能就赔偿进行协商,因此受害者向法院提起上诉。

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法院认为,乙擅自使用他人,甲与丙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完善,但由于没有参照标准,这种说法只是理论上的探讨。然而,在实际案件的审理中,这类案件的区分往往取决于法官 所以有时候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会对同一类案件做出不同的认定,做出不同的判决。

笔者认为,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应分析其具体情况,看能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参照雇佣和承包的特点和区别来确定身份关系。如果不确定,可以倾向于将其归类为雇佣关系:第一,虽然但是,《人身损害解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其对 "从事就业活动,可见这个概念是比较宽泛的,采用了客观主义的原则,包括员工 被认为是错误的、未经授权执行授权任务的行为。其次,出于对受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怀,有必要将此类案件归为雇佣关系,这也符合立法的初衷。

综上所述,雇佣和承包的准确区分应从各自的特点、权利、义务和各种法律关系入手,不能流于表面。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边缘案件确实难以区分,即使该案选在最高法院;;美国法院没有很好地把握它们之间的界限。为了消除或减少雇佣与合同认定的争议,笔者建议立法者接受挑战,细化标准,解决雇佣与合同区分无法可依的情况。

参考资料:

[1]法制日报。正义在民:探寻现代法治思想精髓——法官与学者的重要对话[《合同法》第251条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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