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5
乘客 途中行李箱被偷,给乘客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因为赔偿问题,乘客将司机和客运公司告上法庭。在5月4日, 汤阴县中级法院审结该案,认定被告未对原告 行李员不按规定的业务操作程序操作,并应对行李的丢失承担责任。经调解,司机一次性赔偿乘客各项损失3000元。
2011年3月3日,原告李俊从重庆返回,在郑州下车,转乘被告张文驾驶的大客车返回汤阴。在郑州,原告将自己的行李箱(内有原告在重庆签订的三份订单,合同总价值35万元及衣服等其他物品)交给司机,放在车下的行李寄存柜内。然而,司机没有给客人贴标签。;行李,他也没有要求原告托运行李。当车辆行驶至汤阴时,原告发现行李箱已丢失,遂与司机报案,案件至今未破。因李俊与张文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文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安全运输的注意事项,也没有给原告 根据规定的业务操作程序,原告 s行李丢失,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向被告说明法律关系后,被告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与原告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就赔偿达成谅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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