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2
2010年11月12日下午5点左右,四川省英山县成府小学学生陈某在和同校的几个孩子玩耍时,不慎掉入水库身亡。死者的父母认为, 英山县浪池镇作为水库管理者,将水库承包给被告人朱某从事水产养殖。正是由于两被告疏于管理,未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致使陈某死亡,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被告营山县城附完全小学违规放假,使死者有机会在水库玩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的谈判失败了。12月8日,死者父母向英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在2011年1月25日, 英山县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判期间, 英山县浪池镇认为,水库不是他们管理的,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人朱认为,承包水库后,放置了安全公告栏,放置了一米多高的围栏。安全预防措施没有错。死者的家距离水库大约里。两原告之子自行行走,监护人应承担责任。被告英山县城附完全小学认为,放假是根据省、市、县、浪池镇教育办的通知进行的,并不违法。事故发生在两原告将死者从学校接回家的次日,故学校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死者陈某在家中玩耍时,邀请本社其他儿童到水库玩耍,不慎掉入水库,系其自身行为所致。虽然 英山县浪池镇和朱荣海是水库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他们没有法律义务确保广大水库的安全。被告营山县城附完全小学根据上级通知放假,并无不妥。因此,三被告不应为陈某 ■死亡。为了实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最大限度地减少悲剧造成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主审法官、合议庭和院领导多次找双方调解,但因分歧太大,调解未果。2011年4月17日,英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英山县人 四川省中级法院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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