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9
nbspbr /
最近,《与政治》;;江苏省张家港市中级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张家港某给排水公司因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井盖下沉,导致行人在雨天滑倒致残。故判决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2008年7月的一天,由于暴雨和道路积水,骑电动自行车绕道进入机动车道的王因前轮掉入窨井而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当日暴雨后路面积水严重,井盖及外圈嵌入窨井的原因无法核实;王 让我们绕道进入高速公路;这起事故的事实无法核实;该窨井是张家港某给排水公司用来检查维护自来水的阀门井。井盖由高分子材料制成,事发时井盖下沉。
事故发生后,王某入院治疗,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悬而未决,2008年9月,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案窨井业主、给排水公司、交通局、事发路段行政管理人、路面管理维护人公路管理处共同赔偿各项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对事故责任有不同意见。
给排水公司辩称,本案事故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交通局将窨井纳入路面,导致阀门井被非正常过往车辆反复碾压,形成安全隐患。路面管理存在失误积水和积水在高速公路管理处。王未注意观察路况,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交通局辩称,其只对高速公路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处认为井盖下沉是造成王 他掉进下水道时受了伤。给排水公司作为窨井的所有者,在管理和维护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同时,涉案窨井不属于道路或公路设施,公路管理处没有管理维护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因构筑物管理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原告因井盖下沉而受伤受损。给排水公司是涉案窨井的所有权人,与窨井具有支配关系,因此给排水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由于涉案窨井的功能与道路交通安全无关,不应属于道路附属设施;相关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管线、检查井(洞)等设施的质量、缺陷、位移、沉陷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供水排水公司 的论点是交通局将检查井纳入路面,导致阀门井被非正常过往车辆反复碾压,形成安全隐患 "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环境,原检方已经尽到了一个正常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交警部门也认定原告 s的绕道行为并无不当,故原告不存在过错。
为此,法院最终认定给排水公司 的辩解不能成立,应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797.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
百科资讯 2022-10-27
百科资讯 2022-10-26
百科资讯 2022-11-07
百科资讯 2022-10-22
自媒体运营 2022-11-19
百科资讯 2022-10-19
百科资讯 2022-12-02
百科资讯 2022-10-21
百科资讯 2022-10-26
百科资讯 2022-10-26
李靖国 2023年12月23日
小游客 2023年03月31日
访客 2023年02月06日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