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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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带着我两岁的女儿杨洋去购物不太方便,所以我把她送到了我哥哥 的房子。当我购物回来时,我发现我的女儿已经淹死了。经历了丧女之痛的苏真将租房给弟弟的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她按照30%的责任赔偿自己近16万元。是房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苏真疏忽导致女儿 ■死亡?日前,青浦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7月30日,由于下雨,苏真把女儿杨洋送到哥哥 她的房子离她家不远,并请她的嫂子阿芬照顾她。谁知道苏真刚走,杨洋就开始哭着找妈妈。埃菲社。;她的劝说无济于事,所以她冒雨去了超市,想给杨洋买点吃的。临走前,艾菲告诉儿子,冬冬要留在家里陪妹妹,千万不要乱跑。但是她的话没有。;我没有为两个年幼的孩子做多少事。
为了让妹妹不哭,东东带杨洋去房子后面的河边玩水。因为下雨,河边的泥变得很滑,杨洋不小心掉进了水里。东东一下子懵了,马上跑回家找妈妈。当艾菲游到河边时,杨洋已经被打捞上来,经120救护医生抢救后确认死亡。苏真和她的丈夫认为,河流和她哥哥之间的距离 她的房子只有4米左右,因为房东金根没有在河边修建围栏和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她的女儿溺水身亡。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决金根按照3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近16万元。
金根认为杨洋 他的死与他本人无关。对于苏真陈述的事实,金根认为他没有将房子租给苏真,而只是租给了苏真 的兄弟。房子旁边的河流是天然河流,所以我没有义务在河边建围栏和警示牌,我也没有义务保证杨洋的安全。
经鉴定,杨洋死于意外溺水窒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洋死亡时刚满2周岁,苏真夫妇作为其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由于苏真夫妇的过失,事发时杨洋无人看管,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事发河道属于自然河道,处于开阔状态。苏真和他的哥哥 s家相隔不远,处于平行状态。他们应该对周围的环境和河道的危险有充分的了解。要求金根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公平的,因此判决不支持苏真夫妇 的索赔。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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