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土建池塘 赔偿溺水儿童br/

 2023-03-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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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合肥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法院 并将赔偿金23980元发给无为县石坚镇福禄村村民王洪亮,作为其子王洪亮的赔偿金和丧葬费;;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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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合福路桥有限公司承接吴梵公路03标段施工任务,工程承包单位与无为县石坚镇福禄村达成协议,在朝乌公路200米外的荒山上取土。为了方便取土施工,公司修建了取土场到鸟巢的施工通道,没有道路。取土后,荒地形成一个深约10米的坑,后来因下雨堆积成池塘。去年7月14日下午,福禄村村民王洪亮12岁的儿子王京生在村外和表弟玩耍时,不慎掉入池塘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洪亮认为与;;s在水中死亡,施工取土单位将土带入池塘后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保护措施。后来,王洪亮一纸诉状将合肥路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合肥路桥公司对王京生溺水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公司 s取土已于去年5月结束,土地已归还福禄村,村民已在池塘养鱼,福禄村应负责场地管理。同时,公司 s借款地点不在公共场所,无需设置警示标志,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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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合肥路桥公司取土场虽距朝武公路200米,但取土场通过其施工通道与朝武公路相连,附近村民承包的土地就在场地周边。被告取土深度为10米,应注意行人从通道进入现场的危险,并在通道入口处设置警示标志。应付给原告 s作为监护人疏于监督管理,法院最终判决合肥路桥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3980元。(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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