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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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网9月4日消息:一根废弃的电线杆,因为年久失修无人看管,砸死了一名在旁边玩耍的中学生。面对丧子之痛,作为这个中学生的家长,没有办法索赔。没有耐心,将一个供电局和该学生生前就读的一所中学告上了法庭。9月4日,《》 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某供电局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元;驳回原告 对一所中学的索赔;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某供电局负担。2005年农历正月十四中午,中学生林鹏(化名)放学后和其他几个同学在学校院子外面玩耍。玩耍过程中,一根电线杆断裂,砸在林鹏身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林鹏 因为索赔未果,s的父母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发现,电线杆建于1982年前后。为了在街上焊接,梅向某供电局下属的供电所申请开户,供电所派人员将自己制作的电线杆架设通电。侯梅某于1988年左右去世。电线杆一直由供电所管理使用,一直用于给他人供电,收取费用。2002年后,该电线杆不再供电,但供电所并未拆除该电线杆,而是将废弃的电线杆留在原地,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但被告某供电局否认电线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先是辩称电线杆产权归秦所有,后归梅所有,辩护意见不一致。同时,供电局辩称,黄某将广告箱挂在电线杆上,黄某也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 美国供电局实际上使用电杆向他人供电并收取费用,《《供电营业规则》供电条例》第47条第1款;"公共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线路用户端的最后一个支架为分界点,支架归供电企业 ",可以确认被告 美国供电局对电杆拥有产权。至于黄 s悬挂广告箱,因本案与广告箱掉落砸死人有关,供电局主张黄也应承担责任。本案属于特殊侵权。供电局对其所有未使用的电线杆未履行管理职责,而是将废弃的电线杆留在原地,造成电线杆砸死中学生的恶故。被告供电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林鹏在上学时间和校园外遇害。故不能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责任,故被告不应由某中学承担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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