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9
6月24日,《与政治报》;;安徽省明光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村民小组赔偿原告胡夫妇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的30%,共计50980元。
2010年7月5日,原告 s 4岁的儿子从课外补习学校回家取教材,和另外两个小伙伴下池塘洗澡时,不幸溺水身亡。原告胡夫妇主张池塘归被告所有。;的村民和。;负责管理池塘的小组。然而,村民 集团对池塘疏于管理,其过错行为与其儿子 她在池塘里溺水了。他们要求法院判给被告 的村民和。;团体赔偿14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认为,池塘归某村组所有,作为所有者的村组平时疏于对池塘的管理。当原告 s的儿子出事了,池塘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此外,村民 团队常年在池塘里取土,使得池塘的水越来越深,对其他人,包括原告 森儿,去池塘里洗澡。原告胡溺水案。;池塘里的儿子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村民和。;团队 平时疏于管理。被告 的村民和。;团队应为男孩承担30%的次要责任。;原告胡夫妇对其年仅四岁的未成年儿子疏于照顾,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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