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驾驶 ;的受伤案例也被认定为工伤

 2023-03-12    2  

日前,中级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裁定王静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尽管她是无证驾驶,但仍属工伤。

下班路上出车祸。

王静是镇江一家农村信用社的员工。2003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时,遇到当地村民王爱民驾驶的农用车。当农用车超过王静驾驶的同方向两轮摩托车时,两轮摩托车被刮倒。王静随后被送到镇江第一医院。;美国医院进行紧急治疗。后法医鉴定结论:王静为三级伤残。

2003年9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王爱民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在路口超过了同方向的机动车...并对事故负全责;王静对事故没有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静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罚款200元。

工伤认定被拒

2004年6月29日,王静向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9月2日,该局作出决定:王静无证驾驶汽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农用车相撞,比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予认定工伤。

王静不服,于2004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认定。

王京穗诉丹徒 请求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静 s的受伤是由司机王爱民 王静违反了治安管理,王爱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驾驶车辆。因此,王静与王女士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伤害及其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侵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市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人员伤亡的;"王静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企业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本案第三人镇江市农村信用社不服,上诉称王静和无证驾驶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证驾驶摩托车,侵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据Echo 8-@ .c。Om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王晶 何某无证驾驶的无证摩托车与他本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在二审的庭审辩论中,当事人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王静与王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美国无证驾驶摩托车和事故与王静 的伤害。

镇江某农村信用社认为,王静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其无证驾驶必然会造成可预见的损害,对王静罚款200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认定工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无照驾驶 ;的受伤案例也被认定为工伤 什么 属于 一起 法律百科 第1张

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静和无证驾驶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如果王静遵守治安条例,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终审认定工伤。

镇江市中级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王静在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国务院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王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错。经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员工 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害有因果关系。此外,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王静无事故责任;王爱民对事故负全责。因此,王晶与王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王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与王某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伤害。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上诉所述理由及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所述意见均不能成立。

2005年6月7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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