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例

 2023-03-12    2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法》第122条存在错误理解:原告 追求被告的诉讼权利 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是原告 起诉时有义务和责任从法院选择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的原因。然而,学术界对《合同法》第122条的理解并没有很好地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而且长期以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梳理。因此,笔者试图从实际案例的分析入手,全面分析和阐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及其竞合的法律本质和法律适用。

[关键词]消费者;操作员;协议;法定的;有责任

[撰写年份] 2010年

[正文]

案例:A单位开了一个游乐园,各种游乐项目,承包给个人。旅游消费者在游乐园门口购买门票进入游乐园,然后根据自己的喜好向承包商购买门票参与具体的游乐项目。园区内有一座水库,其管理使用属于单位B,甲、乙在水库上共同设立水上游艇项目,并发包给丙,收取丙管理费和承包费。游乐园没有法人营业执照,而A、B属于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甲单位经营范围包括旅游,但未取得游乐园、水上游艇等游乐项目的经营许可。一男子去游乐园玩,从游乐园售票处买门票进入游乐园后,又买了游艇票登上游艇。因为A坐在甲板上而不是船舱里,所以他掉到水里淹死了。据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调查,多名群众(除其中一人为甲方同船亲友外)证实,当时游艇上没有救生员和救生设备。A s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A、B、C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法官问原告:选择侵权纠纷还是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原告回复:侵权需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甲、乙、丙提出,他们在水库岸边设置警示牌,警告游客不要坐在甲板上;原告称,警示牌是案发后设置的。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选择以侵权纠纷起诉,本案适用民法通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因本案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应按照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声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船上没有救生员和救生设施。;的游艇。原告主张,警示牌是案发后设置的,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即使A、B、C的快艇没有救生员和救生设备,违反了游艇标准,其提供的游艇服务存在瑕疵或缺陷,这些也不是A死亡的直接原因。A A在水中的死亡是因为A坐在甲板上而不是船舱里。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 的索赔。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是错误的,分析如下:

第一,民事责任只能分为约定责任和法定责任。总的来说,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理论和实践中责任认定和区分纠缠不清的重要原因。比如违约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在合同中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有明确具体的约定。这种责任既可以认为是侵权责任,也可以认为是违约责任;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有约定,但约定不全的,不能确定责任。说是不能按约定确定违约责任,又说是侵权责任,有责任约定。

从法律上讲,民事责任是因侵犯民事权利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这种被侵害的权利既包括人格权、财产所有权等绝对权利,也包括作为相对权利的法定合同权利和契约权利。比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货到三日内付款,是为卖方约定的一项合同权利:卖方有权在货到三日内拿到货款。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未付款,就侵犯了卖方约定的合同权利,构成侵权。就侵权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言,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为约定责任;没有约定的,双方采取法律行动,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依法确定,是法律责任。比如合同中约定,货到三天没有付款就不退定金,不退定金的责任是约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货到三天后没有付款的责任,只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这是法律责任。

美国合同法采用英美法,确立了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严格责任的原则。其中,《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通知、保密、协助等附随义务,为合同当事人设立的合同前后义务和质量保证义务等。所有合法的合同权利是否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的充分实现,并在合同权利受到对方侵害后救济合同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违约。不是基于(也不需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具体合同条款的权利。侵犯合同当事人的这些合法的合同权利也是侵权,侵权人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归结为一个法律责任,需要在诉讼中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二。合同责任包括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包括符合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的行为(即违约)和侵犯合法合同权利的行为。前者不会产生民事责任,后两者产生民事责任。不能简单地把违约后果定义为违约责任。因为违反合同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害合同权利的行为,而且还可能侵害合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的绝对权利或当事人合法的合同权利,从而产生侵权责任。上述侵权责任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这是约定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全的,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这就是法律责任。因为侵害法定合同权利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也可能是对合同当事人人身、财产等绝对权利的侵害。因此,其责任只能归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确定的法定责任。因此,我们只能把违反合同和侵犯法定合同相对利所产生的责任称为合同责任。我国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不科学的。;美国民法。违约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即侵害合同权利),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民事侵权的法律后果。违约和侵权不是同一个概念。

在很大程度上, 美国合同法采用了侵权责任客观说和英美法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只要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就成立)。只要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其履行合同就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合理的危险,而这种危险一旦成为事实,就构成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一般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合同权利而不是合同权利。而且这种侵害合法合同权利的合同行为,往往是不作为的合同行为。如果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者缺陷,或者提供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使得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不合理的风险,一旦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或者风险成为现实,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比如,合同法为合同当事人设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如果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已经满足,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但乙方不同意,则乙方构成对甲方的侵权 终止合同的合法权利。一旦甲方提起诉讼,法院将强制解除合同,并判令乙方承担因未能及时实现其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即乙方应承担侵害甲方的法律责任 终止合同的合法权利。在合同法的严格合同责任原则下,合同行为中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普遍的,因为 美国合同法为合同当事人设定了许多法定的合同权利,这些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司法保护。一旦合同当事人侵犯了这些权利,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这就需要我们民事法官及时转变观念,从法律本质上把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及其竞合。侵权责任不能放它与违约责任和合同责任是分离的,更不可能将违约责任等同于侵权责任。

三。合同责任竞合的实质是约定责任和法定责任的竞合。在我国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下,一方当事人 一方违约往往会导致另一方的损失。;人格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利。如果只遵循合同约定的责任,受害方 美国的绝对权利不能完全解除。因此,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如果一方 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利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称为 "约定责任 "在本条中)或要求其依照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称为 "法律责任 "在本文中)。 "立法的初衷是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为了不违背契约自由的民法基本原则,合同法赋予了受害方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里的侵权是指合同行为对当事人人格、财产等绝对权利的侵害。准确的说,应该是约定责任和法定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14条也是责任竞合条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美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他们 "。实际上是约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竞合:当事人不追加诉讼或者仲裁请求的,按照约定的违约金确定为约定责任;当事人提出请求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规定确定为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也只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A与被告虽已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但既无书面合同约定,也无口头合同履行约定,被告 合同的实际履行不能构成违约,约定的责任已失去前提;即使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约定 "消费者有权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获得经营者的安全警示、安全设施和人员协助,但由于没有具体约定责任的确定和大小,约定的责任无法确定。但民事责任必须先确定才能成为责任,完全依据合同确定的责任是约定责任,依据法律确定的责任是法律责任。在合同行为中,如果双方对违约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包括认定、分配、赔偿项目和标准等)有明确具体的约定。),那么这个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约定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但并不完备(比如只约定了责任的认定和分配,但没有约定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不能根据合同确定责任的大小),甚至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履行。根本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只能要求加害方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种人身损害责任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或者参照《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或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责任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都是一种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后获得具体赔偿的法定救济权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关于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标准和项目的法律规定,是法律赋予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法定相对权利;没有这些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当事人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基于这些权利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一种约定责任。实践中认为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交通事故处理标准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约定责任(即一般违约责任),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和医疗事故处理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法律责任(即一般侵权责任),这是一种非常片面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合同法的特别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权益,应适用于因合同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只有在合同法及其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而非合同行为引起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依据《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认定责任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处理。这也是长期以来实务界没有明确和模糊认识的问题。

4.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但没有选择案由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并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受害方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对方后,既可以选择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本条约定责任),也可以选择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本条法律责任)。《合同法》第122条并未规定受害方因合同纠纷起诉对方后,只能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显然混淆了案由和民事责任的概念。案由仅用于明确民事实体与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由法院确定和规范(最高法院已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起诉时只需提出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即可。,原因。关于诉讼,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当事人有权选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选择侵权原因或合同原因。法律没有规定原告有选择案由、承担相应诉讼后果的诉讼义务。

动词 (v《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第二条规定,原告的过错不构成重大过错。;美国法院: "如果受害人故意或疏忽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义务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侵权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则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显然,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因为C是内部承包人,不具备对外经营服务业的主体资格,A和B应共同承担对外责任。因为C是服务合同的直接执行人,对本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只审判原告 保护和补救原告的要求。;的合法权益。至于甲、乙、丙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作者简介】

文毅斌,中级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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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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