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报告

 2023-03-12    2  

[基本情况]

一天,虎林镇10岁的小学生曲和同学从原电池厂进入彭州万向接头公司后院草丛中捉蜻蜓。当他们来到缺少防护栏的变压器前时,被电流击伤,晕倒在地。他被立即送往彭州 并支付了573.48元医药费。当晚,他被送往牡丹江209医院救治。他住院70天。诊断为左上肢和左躯干电烧伤,21%,ⅲ度16%,ⅱ度5%。他支付了医疗费19055.31元,交通费1533元,辅助治疗费152元。事故发生后,彭州市万向接头公司赔偿曲1万元。现曲诉请被告彭州市万向联合公司、彭州市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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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供电公司虽不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但作为管理部门,未能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过错,这台变压器也不是新建或改建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即彭州万向联合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

[律师 s评论]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是一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供电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二是高危险作业的豁免。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第2条第1款。;美国法院规定: "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所有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也规定,供电设施事故造成的法律责任,按照供电设施的权属确定。产权归谁所有,谁就要对其所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是环球联合公司。其电力设施发生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高度危险作业人员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一是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即使受害人对造成损害有过错,也不能免除高度危险的经营人的责任。第二,不可能。反抗。《民事通则》第10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上述两种法定免责事由外,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判决被告万向联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被告万向接头公司的变压器刚安装时建在电池厂围墙附近,但电池厂因停产拆除了围墙,导致变压器一侧缺少防护围栏。万向联合公司作为产权人,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围栏,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原告已满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造成了损害,其监护人应当因监护不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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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7条

[2]《民法通则》第123条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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