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5
案例回放:
原告 s女婴坐飞机后身体不适。乘务员去找医生治疗。飞机降落后,他被送往医院,但最终死亡。他的尸体未经尸检就被火化了,死因不明。发现婴儿在登机前患有化脓性脑膜炎、败血症等多种疾病,登机时未治愈。原告 s父母起诉航空公司,认为客运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在运输过程中提前告知婴儿注意事项和及时救助义务,导致婴儿在运输过程中死亡。被告 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他们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违约行为的发生。
就本案而言,判断被告是否违约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合同法》公约》第298条关于承运人有责任向旅客告知 "安全运输中的注意事项包括告知婴儿的特殊义务。如果是,被告因未尽到这一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是婴儿的死亡是否完全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果是,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的规定,它将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298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运输异常的重要原因和安全运输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告知义务是指告知普通旅客,但不包括告知特殊群体的特殊义务。民航发放的客票上印有旅客信息,不包括儿童等特殊群体乘机的特别说明。购票时只要求重病乘客出具适合乘机的证明。按照民航内部惯例,出生14天以上的婴儿可以乘坐飞机。目前医学界对婴儿飞行14天是否明显比成人危险还没有权威结论,航空公司也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超重舱位的义务不仅不现实,而且会对航空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后果。
根据当天的飞行记录,在飞行过程中,飞机及其设备符合飞行安全和适航条件。正常飞行对普通人没有危险,也没有权威结论说明显比成年人危险,没有危及生命的危险。因为婴儿在登机时患了化脓性脑膜炎和败血症,没有治愈。这些疾病死亡率很高。从以上事实可以推断出,婴儿 的死亡是由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也不会因为其与婴儿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推荐阅读:违约赔偿合同纠纷赔偿
引用法律
[1]《合同法》第298条
[2]《民用航空法》第124条
进一步阅读
2018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先行判决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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