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广西南宁市邕宁区农民陆某未及时更新摩托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杨某要求陆某在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双方的过错分担民事责任。杨灿 法院会支持他的要求吗?5月18日上午,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陆某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对不足部分承担70%的民事责任,并赔偿杨某约2万元。
2010年8月9日6时40分许,卢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沙田前往蒲庙镇,途经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铁路桥(临时桥)时,遇到杨某驾驶对向电动车,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同年8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陆某 s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不按交通信号行驶,其过错严重,在事故中起较大作用,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杨驾驶非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行驶,其在事故中的过错轻微,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4月23日,因陆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杨某将陆某起诉至邕宁区法院,要求陆某在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陆某承担。民事责任的90%,共计28000元。
陆被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审判,和。;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人 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被告陆某明知其所有的机动车已超过保险期限且未续保,仍继续上路行驶,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致使原告杨某无法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原告杨某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告陆某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原赔偿金。起诉杨后,双方将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分担民事责任。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所作的认定,事实清楚,认为被告陆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杨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因果关系明确,责任划分合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我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等具体事实,被告陆某与原告杨某按7: 3的比例分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是适当的,即被告陆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杨某承担30%的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算上各种损失,5月18日上午, 南宁市邕宁区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陆某赔偿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的,8000元左右。陆某赔偿了杨的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的,1.3万元中的1万元左右;陆某赔偿杨超出医疗费赔偿限额部分损失的70%,约2000元;共赔偿杨约2万元。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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