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3
他们家鱼塘突然出现大量死鱼,养殖户以为是附近豆腐作坊排放的污水所致。最近,海陵区 江苏省泰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唐等四人连带赔偿原告姚某16861.35元。
从2002年4月起,原告姚在海陵区某村承包了汤沟河约35亩地养殖家禽和水产品。在此期间,原告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排泄物排入鱼塘。2007年9月以来,唐某、刘某、马某、崔某等4名被告人先后在汤沟河沿岸开办豆腐作坊,将豆制品废水排入鱼塘。2007年10月10日左右,原告 的鱼塘。10月20日后,原告 的鱼塘大规模死亡。
10月23日,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作出监测报告,发现 "养殖场河北、何忠、河南断面水质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排放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三类标准。 "同年11月26日,泰州市海陵区渔政站出具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书》,其中明确表示: "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结论为:COD、NH3-N超标,水域水质为富营养化。这起污染事故应该与豆制品加工作坊的废水和水域周边排放的猪粪有关。 "因与四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唐、刘、马辩称,本案不属于环境污染事件,被告生产豆制品所排放的水无毒性,可养鱼。原告在养鱼过程中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翻塘、换水、增氧。鱼的死亡原因是水中缺氧,被告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的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污水是指生产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排入GB 3838ⅲⅲ类水域(包括鱼虾越冬场、洄游通道、养殖区及其他渔业水域)的污水应执行一类标准。上述排放的大豆污水和动物粪便均已超过相应标准,应属环境污染事故。至于被告的责任,根据原告 原告在鱼塘边饲养牲畜,动物粪便也被排入鱼塘。因为这起环境污染事故与豆制品加工作坊的废水和水域周边排放的猪粪有关,动物粪便的排放也是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告作为职业养殖户,应当检查鱼塘水质,及时排除可能导致鱼类死亡的危险因素。原告自身存在疏于管理的不足。原告与被告之间也有因果关系。;的自身行为而造成的损害结果,故原告和被告应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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