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
核心内容:中学生和少年在暑假一起去游泳,却没能淹死。谁应该对事故负责?诚邀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在法律明示损害赔偿栏目为您详解。
[关键词:]
1.情况
2.案件的法律事实
3.法律分析
[案例]
去年暑假中午,长沙县少年杨和同学一起去游泳,溺水身亡。事发后,杨 s的父母以其他学生未能帮助他们,其父母应承担监护责任为由,将其他学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周律师接受被告 的委托,出庭发表意见,最终胜诉。代理 的观点剪辑如下:
原告 s的儿子在这次事故中丧生,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也确实让其他人深感惋惜。为此,在的调解下 经长沙县某镇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为安抚原告受伤的心灵,向原告赔偿了3万元。虽然金钱可以 不要买回一个人。;的生命,被告已经尽到了他的道德责任。因为从法律上讲,被告对原告的死亡没有主观过错 与被告杨某某的儿子杨某某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行为和原告的死亡。;的儿子杨某某,所以事实上,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事实]
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的相关记载,基本可以看出案件的:
1.参加游泳的四个人都是未成年学生,对水都不熟悉甚至一无所知。所以,他们选择的游泳地点不是浏阳河中游,而是其支流中一个几米宽的小港口。可以说,在他们当时的意识中,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危险,或者说他们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第二,死者杨某某当时去游泳完全是自己的选择,没有人拉他、推他。因此,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都是独立的,与被告没有必然联系。
第三,杨被发现溺水时,略水性的被告人也在水中搜寻了三四十秒,但最终因涉水经验不足,体力不支而放弃。同时,由于当时是夏天的中午,大部分人都在家里休息避暑,离事发地比较远。凭着几个未成年人浅薄的知识和简单的认识,他们以为叫人已经来不及了。因此,被告不存在放任事故结果发生的主观思想和客观行为,被告当时也为力。
4.至于被告事后将死者杨某某的衣物藏起来,没有及时告知原告,完全是因为其当时处于极度恐惧状态,年幼无知,而实际上与杨某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并且在制定《未成年人保》的具体实施办法时,也明确只有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有特定的救济义务,未成年人之间没有确定的救济义务。
综上所述,死者杨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不懂水,其父母 监管不力,原告应对此负全责。对于此次事故的后果,被告 s的行为与其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没有过错责任,更没有不确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原告 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案经周律师庭前充分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本案被告最终获得胜诉判决。然而,它 看到原告真是百感交集败诉后的表情,但毕竟法律毫不留情。该案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判决结果基本成为同类案件的标杆。
(本文为《法制快报》周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法制快报网。)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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