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降低噪音 并对供暖水泵噪音超标进行赔偿

 2023-03-12    10  

王先生在北京买了一套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子,地下室采暖泵噪音很大,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影响了他和家人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于是,王先生夫妇将房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泵噪音,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和检测费1500元。近日,丰台区 北京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降噪措施,并一次性赔偿王夫妇25000元;拒绝王夫妇。;■其他索赔。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降低噪音 并对供暖水泵噪音超标进行赔偿 管理 北京 15 法律百科 第1张

2004年9月2日,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台区怡丰园小区的房屋。2005年12月27日,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6年10月,供暖开始后,王先生夫妇发现他们家地下室的供暖水泵噪音很大,影响了他们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他们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物业管理公司。虽然物业公司采取了移位置、覆盖等措施,但效果不佳。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降低噪音 并对供暖水泵噪音超标进行赔偿 管理 北京 15 法律百科 第2张

2008年2月19日晚10时30分,王先生委托检测单位对其房屋室内噪音进行检测。2月22日,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主卧、客厅、次卧、厨房实测值dB(A)分别为42.9、42.4、37.9、44.5,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夜间低于35 dB的要求。为此,王先生支付了1500元的检测费。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所建房屋经建委验收合格;王夫妇要求采取降噪措施,可以协商解决,但房地产公司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检验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此外,房地产公司只是一个名义上的开发商,所有债权人 的权利、债务、风险和责任由实际开发商北京某建筑公司承担。

第二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辩称,物业管理公司只负责设施维护,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房地产公司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因王先生所购房屋主卧室、客厅、次卧室、厨房的实测值dB(A)分别为42.9、42.4、37.9、44.5,超过了和关于夜间噪声低于35分贝的要求,房地产公司应采取降噪措施并进行适当补偿。赔偿金额法院酌情为25000元,检测费1500元,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只维护开发商交付的公共设施。它不应该负责。法院拒绝支持王夫妇的过分要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643.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