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独女的父母以不能再生育为由 索赔10万精神损失费

 2023-03-1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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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母亲被诊断为不育,她唯一的女儿死于一场交通事故。近日,死者父母将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因不能生育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支持原告 通过审判提出索赔。

原告李强(42岁)和张莉(39岁)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汤米。张莉生下孟莉后不久,就被诊断为因病。2007年9月,汤某驾驶被告人王驾驶的车辆行驶至门头沟某地时,与刘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汤某死亡。;当场死亡。交通队认为,刘负主要责任,王负次要责任,汤米无责任。经查,事故涉及的两车均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两车保险限额均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刘系某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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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交通管理机关的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因刘系某公司员工,依据《最高法院法》第八条之规定,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因刘、王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 s要求赔偿丧葬费、尸体检验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住宿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第二原告年龄尚小,张莉已丧失生育能力,汤米 s的死亡必然会对第二原告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因此,判决支持原告 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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