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
保险合同的主要和补充责任是 "竞争 ",保险事故当事人获得双倍赔偿。最近,《与政治》;;江西省临川区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某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赔付原告徐某因意外伤残10万元,按附加险合同赔付8万元。
2009年1月6日,原告徐投保了 "小康家庭保险 "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每份保额10000元。其中,主险的主要保险责任为: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后或最终复效日后180天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的定义完全残疾 "保险条款中包括 "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器官功能极度受损,终身无法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命所必需的一切日常活动都需要他人的帮助。 "同时,双方对附加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如下: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后或最终复效日后18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遭受意外伤害或被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疾保险金。 "的定义重大疾病与健康在补充条款中包括 "瘫痪和瘫痪。
2009年8月10日,原告徐不慎摔伤,经鉴定为 "腰椎2-3爆裂性骨折脱位,导致中枢脊髓系统损伤。虽然手术治疗了半年多,但他的截瘫并没有明显好转。他的下肢肌力为1-2,大小便失禁。他需要随时吃饭、小便、翻身、穿衣、洗漱和起床。之后原告向被告申请赔偿,被告按照主险合同赔付原告10万元,但拒绝按照附加险再赔付10万元。
据主审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是在主险的基础上进行扩大和补充,不会出现保险事故,主险和补充险同时赔付。本案中,被保险人徐 美国的保险事故不仅构成 "完全残疾 "定义在主保险,但也构成 "重大疾病 "在附加险中定义。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范围是 "竞争 ",且保险合同没有明确排除主险和附加险同时给付的情况。根据格式条款,有利于被保险方的解释,保险公司应同时赔付。
经法官释法并做工作,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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