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指令燃放烟花 伤眼 败诉

 2023-03-12    5  

未按指令燃放烟花 伤眼 败诉 内容 一起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核心内容:由于燃放者没有按照烟花包装上的说明燃放,燃放烟花时不慎将眼睛弄伤,因此到法院索赔,官司没有打赢。这是为什么呢?以下是边肖法律快报的详细分析。

案例介绍:

2013年3月4日,贾从林经营的超市购买了16套烟花爆竹,其中包括 "A "烟花由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林。购买时,林向贾建议将燃放烟花的详细说明印在 "A "烟花。在7点 第二天晚上7点钟,贾某某没有 引爆前不要看说明书A "烟花。他在出发时眼睛受了伤,然后去了第一个人 淮安市第一医院。;安62天,共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

事后,贾某某将林某某及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万余元。两被告辩称,该烟花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

判断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消费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如果产品有缺陷是由于卖方的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贾是在出发时受伤的A "烟花,声称产品有缺陷。贾某某向法院提供了产品燃放后的烟花空壳,但烟花空壳的外壳完整、光滑、平整,无爆炸、散落、冲底、穿孔痕迹,不能证明 "A "烟花有缺陷。贾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也证实林在销售时尽到了提示阅读解除说明的义务。同时,该产品在外包装的两个显著位置印有烟花燃放的详细说明。贾某某主张产品被炮击后低空爆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产品使用不当,容易对产品本身造成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页]

本案中,某烟花生产有限公司的烟花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注了警示标志和说明。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警示说明的义务。销售者林某某销售该烟花不存在过错。

未按指令燃放烟花 伤眼 败诉 内容 一起 使用 法律百科 第2张

贾某某作为消费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该预见到燃放烟花的潜在危险和后果,并在燃放前仔细阅读烟花。该注意而没注意的方法、地点、注意事项。如果你不小心造成自己受伤,你应该对后果负责。

因此,贾某某主张 "A "他放的烟花有缺陷,证据不足。法院裁定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律

[1]《侵权责任法》第41条

[2]《侵权责任法》第42条

[3]《产品质量法》第27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630.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