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帮助他人 "

 2023-03-12    2  

核心内容:it "击倒 "or "帮助他人 "?一个受伤的事实因为双方对过程的辩护而有争议。如何辨别是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 对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力的区分和确认,以及最终赔偿责任的合理划分,可以作为今后相关案件的参考。以下是法制快报整理的文字。

一、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对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不同意见。本案中,原告出示的被告在处理此事过程中承认侵权的书面证据成为了认定事实的关键。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被告无法提供证据反驳涉案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判定被告 有书面证据证明其侵权事实,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此外,在赔偿负担方面,法院也可以借鉴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力的区分和确认,以及最终赔偿责任的合理划分。

二是 "帮助他人 "

杜某某(88岁)与陈某某(某小学学生)为同村村民。2009年1月4日,在他们家附近的街上,陈某某将杜某某在地。

杜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心房颤动;2.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医药费2121.85元。半年后,保健中心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并感染。同年8月17日,杜某某死亡。杜某某 s亲属要求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94145元。

陈 s方辩称,陈某上学时,发现杜某某躺在沟里,主动扶起她。他没有。;根本没把杜某某,他的行为完全是助人为乐。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被告陈某某的爷爷陈丁给原告出具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 "咨询XX后不报警,一切风险自担。2009年1月8日,陈定 "。

2009年1月10日,原告陈嘉、陈某(杜某某之子)、陈冰向陈丁出具了一份收条,内容为: "今天收到二监护人陈丁现金1000元,【因其孙子撞倒杜某某导致骨折。(之前的收据已经被陈丁烧掉了,以此文件为准)]。收款人:陈嘉、陈怡、陈冰,2009年1月10日 "。[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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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裁判 的结果

法院认为,陈丁作为陈某某的长辈,案发当天前往现场。从对 "私人 "由他和 "收据和发票由他提供,可以认定陈丁确认了陈某某撞倒杜某某的事实。陈定虽然声称纸条不是真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用欺骗或威胁手段写的。,结合其已支付1500元的事实也表明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从死亡后果与摔伤的因果关系来看,杜某某 跌倒和骨折并不是他死亡的唯一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院认定杜某某 摔伤占他死亡原因的20%。陈对杜案的结果有过错;;的秋天,但杜 s的子女未尽到监护义务也有过错,故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本院判决被告陈与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结合杜某某 的坠落及其死亡,法院认定杜某某 s因伤害造成的损失为13321.85元,因死亡造成的损失为59925元。判决被告承担杜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伤亡为(13321.85元59925 * 20%)* 50% = 12655.43元。

引用法律

[1]《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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