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3-03-12    5  

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2 一起 期间 法律百科 第1张

核心内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没有监控视频,没有目击者,双方对事故原因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本文中,法制快报将为您分析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徐×鹤诉王×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人们很难 在一些没有监控录像、没有目击者、双方对事故原因意见不一的案件中,美国法院需要确定事实。这个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二、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X日中午,徐X鹤驾驶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汽车,与非法翻越中央隔离护栏的王X志发生交通事故。王×志倒地受伤,致右下肢受伤。现场勘查表明,徐X吊车驾驶的车辆停放在中央护栏旁第一车道,车辆左前部靠近中央护栏,左前轮压在中央护栏桩基上,车辆与护栏夹角约为45度。徐X鹤称X志属于王,翻越护栏时绊倒,与自己无关。因为没有现场目击者和直接证据,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划分事故责任。王×志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6万余元。二审期间,被告人王×志;;原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选择了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王×志诉原告一案进行了鉴定。;的伤害。鉴定意见为:王×志 s右膝损伤是钝性外力造成的,很难单纯通过摔倒形成,但被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第三,裁判 的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志 美国的腿伤是由徐熙赫 的驾驶行为。对此,二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损伤原因进行了鉴定。

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是徐X鹤、王X志因道路交通中的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

关于徐X鹤 s的驾驶行为对王X志造成了伤害,二审认为,虽无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证人等直接证据,但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交管部门现场勘查,事发时X吊车车辆所处位置符合紧急制动、停车状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王×志 s腿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腿部损伤高度与涉案车辆制动状态下前保险杠保险杠高度一致,符合车辆撞击特征,难以单纯通过坠落形成。事故现场未造成伤害的第三方王X志仍能从容翻越护栏,也可以排除之前被撞受伤的可能。鉴定单位和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对问题分析清楚,说明充分,送检材料也经过双方。反诘问

二审认为,上述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志 美国的腿伤是由徐熙赫 的驾驶行为;徐X鹤主张王X志系自己所伤,停车施救理由不能成立。徐X鹤驾驶机动车未高度注意安全,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王×志侵犯《道路交通安全法》 ;美国的法规规定行人不得跨越或倚靠道路隔离设施并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

由于徐X鹤 s未履行交强险法定保险义务,原审法院依据及交强险相关规定,判决徐X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给付107000余元。

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2 一起 期间 法律百科 第2张

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被害人 s伤符合车辆撞击的特征,很难形成单纯的摔伤。同时,由于事发时没有第三方车辆,且被害人能够从容翻越护栏,可以认定王×志 美国的腿伤是由徐熙赫 的驾驶行为。此外,因徐X鹤违反法律规定,未购买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承担强制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依法购买了强制保险,责任本应由保险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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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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