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宝明诉天津开发区福瑞德贸易有限公司、袁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03-12    4  

[受理法院]:塘沽区法院;;天津市中级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日期]:2000年10月31日

【判断否。]: (2000)汤民初字第2365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朱宝明,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住xxx。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住在xxx。法定代表人:袁戈忠,经理。被告袁长江,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人。

[案例正文]:

原告朱宝明,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住xxx。

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住在xxx。

法定代表人:袁戈忠,经理。

被告袁长江,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xxx,现住xxx。

朱宝明诉天津开发区福瑞德贸易有限公司、袁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项目 内容 15 法律百科 第1张

委托代理人:袁戈忠,天津开发区福瑞德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朱宝明与天津开发区福瑞德贸易有限公司、袁长江赔偿纠纷案由代理审判员张伟公开审理。原告朱宝明、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袁长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据原报道,2000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李霞牌汽车电瓶。安装后,被告袁长江在其公司的服务员,没有原告 s的同意,而且因为他没有放下盖支架,导致盖严重变形。故要求两被告赔偿修理费500元,误工费300元。

被告天津开发区弗雷德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销售蓄电池,但不负责安装。我公司员工袁长江出于好心帮助原告安装车用蓄电池。这是一名员工。;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起诉被告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对我们公司的诉讼。

被告袁长江辩称,我公司销售的蓄电池不负责安装,原告是清楚的。被告见原告当时太忙,在善意帮助的前提下,在误解原告的情况下 的手势,他随手按下了机盖。因为没有放下支架,机盖横向变形了5厘米,油漆没有脱落,所以修理费也需要30元。被告当时向原告道歉,并准备赔偿原告30元。原告当时要求赔偿300元,后又要求赔偿500元,当时未予接受。现原告仅依据一张修理费发票要求被告赔偿800元。被告认为原告在修理机盖时扩大了修理范围,将全车提升至法院。作伪证确实证据不足,存在原告的行为。因此,被告只同意承担原告 ■实际损失50‰。

原告 ■证明:

1.天津市塘沽区港川汽车修理厂开具的发票,发票内容主要为修理项目的钣金、油漆及配件,收费金额为500元。

2.天津塘沽公共汽车总厂出租车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李霞普通出租车月收入3000元。

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贸易有限公司证明:

[第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经审理发现:

1.2000年7月13日,原告驾驶津《民法通则法》法》第75条第2款和第134条第(7)项,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贸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朱宝明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250元;

2.被告袁长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宝明车辆修理费250元,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宝明 ■其他索赔。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美国法院。

朱宝明诉天津开发区福瑞德贸易有限公司、袁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项目 内容 15 法律百科 第2张

代理法官张伟

2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职员秦源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75条

[2]《民法通则》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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